绿色目录在实践上存在哪些问题和争议?

绿色目录在实践上存在哪些问题和争议?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12/03 16:45

绿色目录的发展已经从最初的市场自发应用, 演变为现今多国政府去制定目录,并正朝着国际兼 容和领域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这一进程中, 也面临着不少争议和挑战。

1.政府是否有必要制定官方绿色目录?

早期的绿色和可持续投资是由市场主导发展起 来的,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养老 金、主权基金和公募基金等投资者的绿色投资需求, 开发了许多绿色投资产品。不同市场群体有不同的绿色投资偏好,例如,一些投资者坚决不投资任何 类型的化石能源,而另一些投资者反对煤炭投资但 不排斥天然气投资。这种多样化的绿色投资需求促 使市场上的金融机构为不同投资者定制符合其偏好 的“绿色标准(目录)”。 然而许多研究发现,绿色投资者对绿色资产的 偏好主要源自心理层面的满足(即持有绿色资产带 来的成就感和愉悦感),而其实质上对于绿色资 产的“减排效果”并没有具体要求(Bonnefon et al.,2019 和 Heeb et al.,2023)⑦⑧。换句话说, 只要持有贴标“绿色”的资产,投资者就会感觉需 求得到满足,而不会去关注其实际的减排效益。这 种选择导致市场上绿色资产(例如各类 ESG 基金、 影响力投资基金等)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倾向, “洗绿”的情况(将没有绿色效益的资产贴上绿色 资产的标签)日益严重。例如根据《PwC Asset and Wealth Management Revolution 2022 report》,71% 的基金经理认为“洗绿”是业界常态。

“洗绿”现象引发各界广泛的担忧 (例如, de Freitas Netto et al.,2020),欧盟的官方绿色 目录的出台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官方目录的出台意 味着政府为“绿色活动”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定义与 标准,相当于为符合气候目标的经济活动设定门槛, 来遏止“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然而,即便能防范金融市场上的“洗绿”问题, 政府制定的官方绿色目录是否能真正改变企业的行 为、产生实质性的减排效益呢?理论上,碳定价机 制足以解决碳排放的外部性问题。然而在现实中, 由于各种政治考量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全球许多国 家尚未建立碳定价机制,即便是有碳定价机制的国 家,碳价水平也远达不到《巴黎协定》目标的要求。近期的理论研究(Roman 和 Marcus,2024)⑨表 明,在气候政策力度不足(例如碳价太低)的条件下, 如果金融市场存在显著摩擦(体现为有绿色生产能 力的企业面临融资约束),那么政府有必要制定强 制性的绿色金融目录,以此缓解因市场失灵与政府 失灵所导致的绿色投资不足问题。因为如若企业的 经济活动能满足官方绿色目录的要求(例如符合《巴 黎协定》目标),企业就会越受绿色投资者的青睐(获 得绿色溢价);在均衡状态下,这个绿色溢价相当 于对企业的补贴,可以抵消企业因减排活动所增加 的成本。对于中国等金融市场尚不成熟的国家而言, 政府制定官方绿色目录在很大程度降低了市场参与 者对于绿色资产的识别与认证成本。总体而言,由 于大部分国家尚处于气候政策力度较低的阶段,政 府制定绿色目录有助于减少市场摩擦、降低交易成 本,是推动实现减碳目标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2.绿色目录的设计和执行需要多重权衡

若绿色目录的技术标准设计得较为复杂,加之 政府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要求较高,金融机构和企 业在短期内可能会因为披露合规成本高而执行意愿 低。一些研究指出,由于欧盟绿色目录数据获取难 度大、数据质量欠佳、“无重大损害原则”标准实 施难度大,以及各类信息披露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 性等原因,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信息披露上的执行难 度大,披露成本很高⑩。欧盟和中国较早地推行了 绿色目录的强制性使用 ,同时也分别建立了一些 旨在促进绿色目录实施的公共平台,通过数字化手 段等降低市场参与者使用政府绿色目录的成本,并 开展多样的能力建设活动以推动市场应用。目前多 数国家倾向于采取自愿性措施来推行绿色目录,主 要是基于对市场接受度、绿色金融市场的成熟度、监管能力和成本等因素的综合评估。

绿色目录技术标准的严格程度对于目录的推广 使用也有直接影响。一种情况是,绿色目录的制定 没有充分考虑本国的市场情况,导致绿色目录难以 被市场采用。以南非为例,2022 年南非绿色目录 出台后,当地金融市场几乎无人使用。部分原因是 南非为了吸引国际投资者,绿色目录在设计时过于 “模仿”欧盟的标准,未能充分适应本国产业依然 非常依赖煤炭的国情,导致金融机构在当地难以寻 找到符合目录标准的融资项目。想要执行该目录的 金融机构也面临高昂的执行成本和学习难度 。此 外,南非的目录缺乏配套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产品 发行要求和激励措施,在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目 录难以得到有效推广和应用。另一种情况是,如若 一个国家制定的绿色目录标准过低或过于原则性指 导,同样可能导致“洗绿”风险,并损害国家的市 场信誉。

3.绿色目录里如何纳入转型活动?

许多研究认为(例如 Dick 和 Marco,2023) , 绿色目录使用“绿色”和“非绿”的二元分类,使 得被分为绿色的“赢者通吃”(Winner-TakesAll),而介于中间的活动,例如尚未达到绿色标准、 但同样有利于绿色投资的活动,无法获得融资支持。 近年来绿色目录的一个发展趋势是从过去只关注绿 色活动到关注低碳转型活动,即电力、钢铁、水泥、 航天、化工等碳密集排放行业(hard-to-abate sectors)向低碳转型的转型金融活动。

转型金融标准的核心挑战是难以判断企业是否 有效低碳转型(减排)。因为许多行业的减排技术 路径有很大不确定性,政府和市场都难以对技术进 步作出清晰的预判、并以此来制定行业减排标准。 有研究认为,分类目录这种明确规定技术清单的形 式,不能及时反映市场技术进步状况,反而可能造 成碳锁定的问题,也不利于长期创新性技术获得融 资资 。例如,许多碳密集行业净零技术路径并不 成熟,而且技术的变化日新月异,若政府制定的目 录引导大量资金支持这些已知的、暂行的技术,可 能导致未来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向更有潜力的技术, 导致这些行业最终没有办法实现净零排放。

即便仅考虑现有的技术,不同目录制定者对低 碳转型活动的理解也并不一致。国际上对于转型金 融目录应该覆盖哪些行业、行业技术标准如何确定 以及转型融资的退出日期等均未有共识。就哪些行 业可以被纳入转型金融支持的范围而言,一些国家 认为不应该再有任何金融工具支持燃煤发电,但一 些国家认为燃煤发电应该逐步退出,其间仍然可以 支持充分定义煤电转型路径的燃煤发电企业转型 。 在技术阈值方面,以钢铁行业为例,欧盟绿色目录 为钢铁行业的转型活动设定了技术阈值,规定钢铁 制造各个工序的碳排放表现必须不低于欧盟 ETS 下 碳排放表现最优的前 10% 企业在相应工序的平均水 平,但这一阈值并不会得到其他国家的普遍认同 。 就转型金融退出日期而言,新加坡对低碳转型活动 的定义是“虽然不符合 1.5 度技术路径,但能在转 型过程中或者在规定日期(也称“日落日期”)内 大幅削减碳排放的活动”,但是否如新加坡一样, 将大部分行业的“日落日期”确定为 2030 年,尚 未达成国际共识。

除了转型技术相关争议外,制定转型主体融资 标准亦存在争议。在 G20 国际合作背景下,各国 针对转型金融已形成一定共识,转型金融不仅要以 目录形式支持转型活动,也要支持融资主体的转型。 然而,对融资主体的支持需要企业提供净零转型承诺、披露转型目标、资本支出等信息,也意味着要 对企业未来承诺的可信度进行评估。如何设计这套 可信度评估机制、如何提前预防风险或者惩罚企业 可能的失信行为,当前也缺乏共识。 除了上述争议外,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 发展中经济体来说,转型标准还存在碳核算等基础 设施不足的困难。一是高碳行业碳达峰碳中和方案 和许多技术标准尚未出台,二是评估低碳转型所需 要的碳核算标准、气候信息披露标准尚未建立 。

4.市场分割问题和国际协调面临的挑战

过去五、六年间,制定官方绿色目录的国家数 量大幅增长,同时也意味着全球的投资者在不同金 融市场的投资行为需要遵循不同的合规要求,这将 增加市场摩擦,增加跨境投资成本,甚至产生监管 套利。例如,在某个国家被认定为是绿色的活动可 能在另一个国家得不到认可,或受到不同程度的审 查,这可能会驱使投资流向“标准更宽松”的国家。 然而,由于各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不同,建立 一个全球统一的绿色目录也是不现实的。例如,蒙 古绿色目录中包括了蒙古包清洁煤改造技术,但这 一技术并不符合欧盟绿色目录中任何关于建筑或基 础设施的绿色改造标准。此外,让不同绿色目录就 某一标准的阈值达成一致也不具有操作可行性。

因此,全球并不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绿色目录, 而是需要推动各国在尊重国情差异的基础上,提高 绿色目录间的互操作性。G20 可持续金融工作组对 制定绿色目录和转型标准都提出了全球适用的原则 性建议,目标是减少上述市场分割的问题。此外, 许多经济体都有提高互操作性的尝试。 首先,一些已制定目录的经济体尝试对比绿色 目录,形成共同目录。2020 年,在中国和欧盟的 共同倡议下,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IPSF)组成工 作组,开展中国和欧盟绿色目录的对比工作。2022 年 6 月,IPSF 正式发布了包含 72 项减缓气候变 化活动的《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CGT)》, 以便利中欧跨境绿色投资。如今,IPSF 正在制定 中国、欧盟、新加坡的共同分类目录(M-CGT)。 相关工作成果可为全球绿色目录提供提高互操作性 的方法参考。

其次,过去没有绿色目录的地区,政府间组织 以区域合作形式出台共同的目录,降低开发成本, 方便区域内资本流动。例如,2021 年 11 月,东 盟政府间区域组织机构制定了东盟可持续分类目录 (ASEAN Taxonomy),成为东盟各国制定本 国绿色目录的共同参考。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共同体 (LAC)政府间组织出台了《LAC 可持续分类目 录共同框架》,旨在成为 LAC 国家制定绿色目录 的共同参考。 最后,一些原先没有绿色目录、正在制定绿色 目录的国家,大多会参照欧盟绿色目录或者其他国 际公认的绿色目录。例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 大等国家在绿色目录制定文件中都公开声明会参考 欧盟绿色目录。

参考报告REPORT

北京大学&MGF-气候政策与绿色金融(季报)第九期.pdf

北京大学&MGF-气候政策与绿色金融(季报)第九期。在绿色(可持续)金融领域,“绿色金融分类目录”“绿色标准”“GreenFinanceTaxonomy”等术语耳熟能详。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都将绿色金融分类目录视作绿色金融体系的一项核心支柱,欧盟也通过立法确立了“EUSustainableFinanceTaxonomy”的地位,引导全球可持续金融市场抵制“洗绿”现象。近二十年来,全球绿色分类目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如今无论是市场制定的目录,还是政府制定的目录,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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