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发展机遇背景之下,为了巩固及提升香港作为全球主要法律及争议解决 服务中心的地位,特区政府决定在香港的商业中心区域预留地方作为法律枢纽。
1. 香港商事调解的兴起与早期发展 香港的商事调解兴起于 20 世纪 80 年代初,1982 年《仲裁条例》修改,将调 解首次写入法例,为此后香港商界使用调解方式解决业内纠纷提供了法律认可依 据。有了法律认可之后,香港工程师学会最早于建造业尝试推行调解试验计划,运 用调解解决土木工程合约纠纷。在运用调解解决商业纠纷取得良好效果的带动下, 调解开始越来越受到香港商界的欢迎以及政府、社会的关注。在此背景之下,有关 调解的服务规则、指引得以陆续推出。1990 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与香港建造商 会联合举办首次调解专业培训,业界反响十分热烈,政府因此对调解的专业化开始 高度重视。之后,政府将调解服务的相关监察权力由香港工程师学会移交给香港国 际仲裁中心,并重新制定调解规范与行政指引。1992 年,政府授权香港国际仲裁 中心执行了一项香港机场核心工程计划内的纠纷解决计划,该计划采用先调解后仲 裁的方式,通过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各个纠纷的及时解决,有力地推动了香港机场核 心工程的顺利完成,再次体现出用调解解决纠纷的良好效果。调解因此得到政府的 进一步认可与重视。随着社会欢迎度、认可度的日益提高,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学、 香港理工大学等专业团体、学术机构也陆续加入调解领域,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 学术资源,积极推广调解,举办调解专业培训课程,并且将海外发展较好的调解专 业技巧和调解经验引入至香港本土,为香港本地调解专业人才队伍的培育提供了良 好的基础,也推动了香港商事调解较早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的发展。
2. 香港商事调解的推广与快速发展 1994 年 1 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制定了《调解服务专业守则》,同时按不同 领域类别成立相应的调解专业小组,着力于向有关专业机构、法律机构以及学会、 商会等业界推介专业化调解服务。这些调解专业小组即为现在的香港调解会的前 身,香港调解会目前仍隶属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推广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 宗旨,设有商事、建筑、家事、综合四个调解组。 调解专业小组(香港调解会)对调解以及调解专业化服务的大力推广,带动了 包括商事调解在内的调解专业化在政府和民间的进一步影响,各界纷纷加入调解领 域,共同致力调解的推广与普及,不同领域的调解试验计划、专业培训陆续在香港 推行。经过各个领域的实践、测试、检验,以专业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得到了政府 和社会各界一致的高度认可,从而促成政府对专业调解的全面接纳、推动调解立法 的决心。
2007 年,“推广调解”首次写入香港行政长官《施政报告》,列入政策目标; 2008 年初,特区政府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工作小组,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2009 年,特区政府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2010 年 2 月,调解工作小组提交《调解工 作小组报告》,提出 48 条具体建议及公布《香港调解守则》;2010 年 12 月,律 政司成立调解专责小组,负责落实前述 48 条建议,并将订立《调解条例》及协助 业界成立专业调解员的资格评审组织作为最重要工作;2012 年底,律政司成立调 解督导委员会。调解督导委员会设立规管架构小组委员会、评审资格小组委员会、 公众教育及宣传小组委员会,分别负责调解的规管框架、调解员的资格评审和培 训、调解的公众教育与宣传。自此,香港的商事调解迎来了迅猛发展的历史机遇。 在 2007 年至 2017 年的十年期间,香港调解在立法、司法、机制配套、全民推广等 各个方面均得到了空前的快速发展,整体制度日趋完善。
3. 香港商事调解的新发展机遇 2017 年 6 月 28 日,香港特区政府与商务部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贸关系的安排》的框架下签署《投资协议》,以促进和保护两地之间的投资。根据 《投资协议》制定的投资争端调解机制,香港和内地各自指定负责解决投资争端的 调解机构及调解员,并已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布经双方共同认可的调解机构及 调解员名单。投资争端调解机制的制定与实施,大大推动了调解在解决跨境商业争 端领域的广泛使用。 随着 2017 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粤港澳大湾区”,2018 年粤港澳大 湾区纳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及 2019 年 2 月 18 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 纲要》的颁布,香港与粤、澳三地齐心协力,积极投入推进粤港澳的规则衔接、机 制对接与粤港澳合作平台的体系化特色化建设之中,香港的商事调解发展也因此机 遇,因具备相对完善的规则、机制之优势,逐渐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在新的发展机遇背景之下,为了巩固及提升香港作为全球主要法律及争议解决 服务中心的地位,特区政府决定在香港的商业中心区域预留地方作为法律枢纽。 2020 年 11 月 2 日,香港法律枢纽正式开幕,包括前中区政府合署和前法国外方传 道会大楼两座文物建筑,以及交易广场第二座部分地方。法律枢纽为多家具有公信 力的本地以及地区性、国际性法律相关组织和争议解决机构提供办公空间,以汇聚 全球法律及争端解决业界的专业资源,形成一大特色。随着法律枢纽的汇聚,2022年 3 月 1 日,香港进一步正式推出法律云端服务,以契合全球主要法律及争议解决 服务中心地位的发展需求。 为顺应国际调解发展态势和需求,中国与持相近理念的国家起草并达成了《联 合声明》,决定共同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专门提供调解服务,为各类国际争端提 供友好、灵活、经济、便捷的解决方案。2023 年 2 月 16 日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 在香港的成立,标志着香港作为全球主要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战略定位进一 步走向国际化,并将发挥引领作用,香港的国际商事调解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更 加美好的前景。
4. 香港商事调解的立法 (1)香港调解立法概况 2006 年至 2008 年期间,随着香港司法机构实施“调解建筑争议试验计划”、 香港保险业推行“新保险索偿调解试行计划”、香港调解会推行“商业争议调解试 行计划”、香港金融管理局推行“雷曼兄弟相关投资产品争议调解及仲裁计划”、 土地审裁处推行“建筑物管理纠纷试验计划”等调解实践的显著成功与积极效果, 促成香港特区政府将调解纳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之内。主要成果如下: ①《实务指示 31》与《实务指示 6.1》。2009 年 2 月,香港特区政府正式推行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各项措施。其中,基于《高等法院规则》(香港法例第 4 章)、 《地方法院规则》(香港法例第 336H 章)关于调解的《实务指示 31》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正式规定调解“是一种常见的另类排解程序”,适用于香港高等 法院和区域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并对法院在诉讼程序过程中协助各方及其法律代 表和解案件的有关调解的法律程序作出了结构化的清晰指引,同时规定了法庭不利 讼费令的适用;《实务指示 6.1》认可列入“建筑及仲裁案件审讯表”内的诉讼案 件采用调解方式处理; ②《香港调解守则》。2010 年 2 月,香港律政司调解工作小组订立《香港调 解守则》,从调解员责任、调解程序、调解员的委任、调解员的角色、利益冲突、 调解保密原则、调解费用、调解的法律效力及效果等诸多方面确立了香港调解活动 的统一规范指引和调解协议样本; ③《仲裁条例》。2011 年 6 月 1 日,《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 609 章)再修订,在第 32 条款规定了仲裁程序中“调解员的委任”,第 33 条款规定了“仲裁员出任 调解员的权力”,为调解与仲裁程序的衔接提供了法律指引;
④《调解条例》。2011 年 11 月,香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调解条例草案》; 2012 年 6 月,《调解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2013 年 1 月 1 日,《调解条例》(香 港法例第 620 章)经香港律政司审定后正式生效;《调解条例》明确了在香港认可 和实行的调解模式,对调解、调解员、调解协议、经调解的和解协议、调解通信等 具体涵义,以及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调解协助或支援,第三方资助,调解通信 保密等内容,提供了统一规管框架的法律依据; ⑤《2017 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与《第三者资助 仲裁及调解实务守则》。2017 年 6 月 14 日,香港通过《2017 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 三者资助)(修订)条例》,并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刊审后实施【与《仲裁条例》 相关的第 3 条(即《仲裁条例》新订条文)及与《调解条例》相关的第 4 条(即《调 解条例》新订条文)除外】,该条例旨在厘清香港法律准许第三者资助仲裁、调解 及相关法律程序。2018 年 8 月 30 日,香港律政司就《第三者资助仲裁及调解实务 守则》的拟稿展开了两个月的公众咨询,根据公众咨询意见,决定先发布《第三者 资助仲裁实务守则》,并指定 2019 年 2 月 1 日为《仲裁条例》新订条文实施日期, 而有关《调解条例》新订条文的实施日期,将延后至律政司继续咨询调解业界及相 关持份者以解决有关第三者资助调解的若干问题后决定。
(2)香港商事调解规范 香港没有专门的商事调解立法条例。香港的商事调解活动亦以《调解条例》(香 港法例第 620 章)、《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 609 章)、《实务指示 31 -调解》 《香港调解守则》《道歉条例》(香港法例第 631 章)为主要的基础法律规范依据。 各商事调解机构在必须遵循上述条例与守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制订本 机构的调解守则和规则,但须向公众公开。各商事调解机构亦同时制订有关调解员 遵守事项,用以规范本机构认可调解员的调解活动。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调 解规则》《处理投诉认可调解员的规则》《一般道德守则》;香港和解中心、内地- 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的《调解员专业守则》《投诉处理及纪律事宜》;香港金融纠纷 调解中心的《调解及仲裁规则》《调解员及仲裁员操守守则》。
5. 香港商事调解的司法实践 自 2009 年 2 月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对调解作出司法认可以来,香港法院在严格 遵守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协助当事人各方和解案件进行了相关司法实践。具体措施 主要有:修订《高等法院规则》《地方法院规则》,引入调解认可的相关规定;赋 予法庭诉讼费酌情裁定权;订立关于调解的《实务指示》,为当事人各方及其法律 代表运用调解和解案件提供法律程序指引;在当事人各方都有律师代表的法律程序 中,推行《调解证明书》《调解通知书》《调解回复书》的适用,协助推进调解; 设立司法机构综合调解办事处,协同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和西九龙调解中心,协助 小额钱债审裁处案件的诉讼双方使用调解处理纠纷;在区域法院推行案件和解会议 试验计划等等。
6. 香港商事调解主要规则、程序 (1)香港商事调解的定义 香港现有规范性文件尚未查阅到对商事调解的单独定义。《调解条例》(第 620 章)第 4 条对“调解的涵义”定义如下:就本条例而言,调解是由一个或多于 一个分节构成的有组织程序,在该等分节中,一名或多于一名不偏不倚的个人在不 对某项争议或其任何部分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协助争议各方作出下述任何或所有事 宜:(a)找出争议点;(b)探求和拟订解决方案;(c)互相沟通;(d)就解决 争议的全部或部分,达成协议。 另根据《调解条例》第 2 条“释义(1)本条例中—争议(dispute)包括分歧”, 可以理解为香港的调解并不单纯针对纠纷,而是包括分歧在内的各项争议,说明香 港商事调解的外延可以非常广泛,不仅仅局限于形成纠纷的商业争议,所有商业行 为实施过程中的分歧、争议在尚未形成纠纷之前,也可以通过寻求专业调解服务 解决。 (2)香港商事调解的基本原则 香港商事调解严格遵循中立、公正、自主、自愿、保密等基本原则。本节着重 介绍自主原则与保密原则。 第一,自主原则。香港商事调解运用的主要是促进式调解方法,自主原则主要体现在调解员会将整个谈判的主动权交还双方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自身的意 愿,由当事人自己解决自己的事,调解的结果和可行方案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调 解员的角色则主要是充分运用各类调解专业技巧,引导、促进当事人走出是非对错 论断的狭宥,始终立足于双方的共同基础需求,协助当事人确定主要的讨论事项, 合理管理各自的期望,着眼未来,积极地沟通、讨论,共同探讨出双方均一致认可 的可行性解决方案,只有在经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调解员才会出具调解员的最终 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当事人对于调解员的最终方案如果不予认同,有权拒绝 或继续讨论。
第二,保密原则。遵守保密原则在香港商事调解中是非常强调的重要部分,贯 穿于整个调解过程以及调解结束之后,保密的范围包括与争议有关的一切内容、文 件、信息在内,甚至于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所有记录,也应当及时销毁,以此消 除当事人的各种顾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会反复声明对保密原则的严格遵守,可 令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专业、中立、公正建立及增强信任,从而更加坦诚披露己方信 息,有利于调解员推动沟通与讨论,推动谈判与解决方案的最终达成。保密原则的 例外情形,严格限于《调解条例》(第 620 章)第 8 条“调解通讯的保密”、 第 9 条“调解通讯作为证据的可接纳性”、 第 10 条“关于披露或接纳作为证据的许可” 的规定情形,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调解员、作出该项调解通讯的人均一致同意 披露;已因合法披露予公众可知的资料;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项披露系为防止或减少 任何人受伤风险或任何未成年人的福祉受严重损害的风险而必需;为研究、评估或 教育的目的,但不能直接或间接泄露本人或相关人员身身份;为征询法律意见需要; 因法律施加要求;经得法院或审裁处的依法许可。
(3)香港商事调解的基本程序 香港商事调解从兴起到发展,经过近四十年的本土实践检验,加上较早与国际 调解规则接轨,已经形成一套系统的、有组织的、成熟的调解程序,并且前后程序 之间贯穿各类专业调解技巧交叉、反复运用,精心设计,环环相扣,每个步骤都确 定本环节需要完成的任务,目的在于层层推进、积极促成争议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 解决方案,并签署经调解的和解协议,以及能够自愿、积极、主动履行经调解的和 解协议;如若最终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也愿意继续以积极的态度解决双方争 议,包括继续申请再次调解。这些程序规则的规定可以从《调解条例》(香港法例第 620 章)、《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 609 章)、《实务指示 31 -调解》等基 础法律规范以及香港律师会《就〈实务指示 31 -调解〉的指引》、各商事调解组 织制订的本组织调解规则等业内规范得到相关了解。当商事争议通过当事人双方共 同申请或当事人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等方式递至调解组织受理后,正式的调解程 序启动。调解程序的主要流程如图所示。其中,调解正式会议中的单独会议、联席 会议,在实践中会因不同案件的具体需要,单次或多次举行。

7. 香港商事调解组织 从广义上来讲,依不同分类标准,香港商事调解组织可以分为官方调解组织与 非官方调解组织、独立调解组织与某类专业机构内设调解组织、公司形式调解组织 与非公司形式调解组织、营利性调解组织与非营利性调解组织,以公司形式注册、 登记,以公司制设置内部组织架构、以市场化经营运作的商事调解组织为主。无论 是何种形式的调解组织,都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各类调解组织都设立有本组织认可 的专家调解员名册或在名册基础之上另设立某一领域的专家调解小组,主要通过向 全社会提供不同领域的专业调解服务、专业调解培训课程来获得业务与收益,以及 通过举办或参加相关研讨、交流活动来扩大本组织的宣传、行业影响及行业知名 度。近年来,部分商事调解组织开始注重多元协同发展,依托自身在调解、谈判、 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对接其他领域共同发展。
(1)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注册与商业登记 依据《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的规定,所有在香港经营的以营利为目 的的而任何(不论是实体经营或是透过互联网经营)生意、商务、工艺、专业、 职业或其他活动,以及所有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 限公司,均须依法办理商业登记。香港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原则上与其他商事 主体的设立条件相似,机构名称亦不强制要求必须有“调解”字样,但是,须依 据《公司条例》《商业登记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注册并进行商业登记。目前, 香港特区政府已开通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上服务,申请设立注册及登记商事 调解组织更加便捷。
(2)主要商事调解组织介绍 ①香港调解会:于 1994 年成立,隶属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是香 港较早成立的仲裁机构内设调解组织,对香港商事调解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 用。自成立以来,香港调解会一直以“推广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宗旨,通过订 立相关调解服务工作标准、数据交流、举办各类型座谈会及会议,培训调解员和教 育市民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以及通过各委员会(如建造业、保险业、商业及公共 事业)合作,推动了香港商事调解的持续发展。香港调解会设有一个专门的商事调 解小组。
②香港和解中心(HKMC):于 1999 年成立,是香港首间获政府认可为慈善 机构的专业调解组织,拥有超过 1000 名来自不同专业界别的会员,在香港调解业 界中具有领导地位。中心致力于推动调解发展,提供专业调解服务和与调解有关的 专业培训、专业提升、大众教育及对外协作。香港和解中心备受香港、内地以至国 际的高度认可,不仅是多个主要联合调解组织的创办机构,更拥有联合国国际贸易 法委员会的观察员地位,为全球争议解决的发展提供专业意见,对连接香港、内地 与国际,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香港和解中心提供商业及社区综合调解服务,根据 中心 2021-2022 年度报告,处理的涉及合同、协议类纠纷占比 10%,其他一般商 业事务占比 12% ;82% 的调解个案程序在一天内完成;调解的成功率达 59%。中 心长期提供调解专业培训服务,来自培训服务的收入占中心整个收入的 89%,作 为财政独立的非牟利组织,中心以自负盈亏方式达至财政稳健。 2014 年 10 月,香港和解中心推出“香港调解结合中国国际仲裁”的跨境争议 解决服务,并于 2014 年 12 月成功调解首宗个案,该个案中,香港和解中心的中港 调解专家通过“香港调解结合中国国际仲裁”机制成功地为一宗海外投资者在中国 内地的商事纠纷作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仲裁裁决。其后,双方向中 国法院申请执行该和解协议,效果十分显著。个案涉及合约争议、私人贷款、受托 人资产及抵押的争议,争议金额逾人民币 5500 万元,当事人通过此项服务不仅迅 速解决了多年的争议,而且节省了巨大的诉讼费用及行政费用。
③金融纠纷调解中心(FDRC):中心于 2011 年 11 月 18 日由政府、金融管理局、 证监会出资成立,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投入服务。中心的性质为非牟利担保有限公 司,亦被认可为慈善机构,豁免缴税。中心秉承“独立、持平、便捷、有效、公开、 透明”之原则,独立管理金融纠纷调解计划,推崇“先调解后仲裁”,为金融机构 与客户之间的金钱争议提供一个有效且收费相宜的渠道。经过十余年的坚持,该中 心已成为金融纠纷争议双方的首选调解—仲裁机构之一。据中心 2023 年 7 月 31 日 在官网发布的 2022 年年报显示,全年接受相关业务查询共 1212 宗,比上一年度增 加 22.6%,表明“先行调解”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调解服务需求 者也逐年增加;在 1212 宗查询业务中,其中 665 宗为金融产品及服务争议,涉及 投资、债务、保险、资产及其他;正式提出调解—仲裁申请的有 53 宗案件,申索 总金额超过港币 1 亿元,最高申索金额超过港币 6000 万元;中心 2022 年的和解成功率为 75%,2021 年的和解成功率为 90%。据统计,中心自成立以来,约 90% 的 调解服务使用者(含争议双方)对中心的服务评价为满意或以上评级。中心除处理 调解个案以外,亦积极参与律政司或有关业界机构举办的相关活动,发布电视、电 台、网络平台等广告,致力调解优先的宣传与推广。
④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在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与香港和解中心在律政司 的高度支持下,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共同设立,是首个由两地主要调解机构共同创 立的联合调解中心。联合调解中心为两地及国际企业提供更多元化的跨境争议解决 平台及调解服务,并致力推动内地的调解发展,为内地调解员和调解代理人制定专 业标准,创立中国专业调解评审机制及协助完善调解培训。 ⑤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经律政司推动,香港大律师公会与香港律师会于 2018 年 6 月联合创建一邦国际网上仲调平台(eBRAM),主要服务大湾区和一带 一路,该平台结合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为包括“一带一路”及“粤港澳 大湾区”在内的国际及区域内商事主体提供便捷且具成本效益的安全交易平台, 通过此平台,各方主体可以隔空订立在线合约,达成交易,以及在线解决争议。 eBRAM 中心订立亚太经合组织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中心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 是香港法律科技水平的体现。目前,中心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网上争议解决合作 框架》下亚太经合组织网站首批网上争议解决服务的提供者之一。 ⑥香港国际调解中心(HKIMC):于 2018 年经香港特区政府核准登记成立, 该中心依据严谨的调解规则及案件管理制度,参考按照《新加坡调解公约》及国际 法律规则,提供保密和高效的专业国际调解服务,协助当事人解决跨地域及跨文化 的各类型跨境争议和国际商事争议。香港国际调解中心与全球 50 多个争议解决组 织有合作关系,由中心出具的和解协议可转化为仲裁裁决并可在《纽约公约》签署 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执行。中心的专业国际调解员来自世界各地,均接受过 专业培训与严格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