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境外基金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美国境外基金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2/10/08 16:11

你好,在报告《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募集与运营法律实务指南(境外卷)》里可以找到答案,以下是报告的一部分内容,更多请参考原报告。

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下,私募基金本身(通常采取有限合伙形式)被视为 “穿透运营实体(flow-through operating entities)”,其获取的所得在基金层面不 需要缴纳所得税。基金的全部收入、费用、盈利、亏损都会按比例穿透到合伙 人层面,按照收入的性质和金额,由合伙人就其划拨到的收入纳税,而不论该 收入是否实际进行分配。此外,美国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投资者实行不同的税 收政策,具体说明如下:

美国应税投资者

(1)一般纳税规则

美国应税投资者(U.S. taxable investors)是美国的居民纳税人。根据美国 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 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对非美国公民而言,需依据“绿卡标准”或者“实际停留天 数标准” 127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如上所述,穿透到合伙人层面的收 入保留其原有性质,美国应税投资者需要就其全部所得按照不同的所得类别进 行申报纳税,具体所得分类和适用税率如下图所示: 对管理团队来说,GP的管理费收入(management fee)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收益分成收入(carried interest)则属于“资本利得”的应税范畴,持有期 间超过3年的收益分成收入可以享受长期资本利得的优惠税率;对投资人来说, 受税率差异的影响,投资人倾向于长期持有基金份额,使其所得符合“特别投资 收益”的规定。

(2)特别规则

(i)受控外国公司

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是指超过50%的 股份或表决权由美国股东持有,且每个美国股东均拥有此外国公司不少于10% 的股份或表决权。为了解决美国投资者通过设立海外架构试图避税的问题, IRC制定了针对CFC的反避税规则“Subpart F income”:CFC的被动活动收入,包 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年金、销售或者置换产生消极所得的财 产的净收入、外汇、视同利息的所得、代替股息的支付等,以及CFC之间的关 联方交易所得适用10%-37%的累进税率计入美国投资者的综合所得,而不再享 受长期资本利得的优惠税率。美国2018税改后,对CFC的“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 入(GILTI)”新征10.5%的税128,其中,“无形资产”或“低税”并非构成GILTI的 必要前提,利润超过CFC有形资产10%回报率即符合条件。

(ii)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CFC规则是针对美国投资者控股的情形,而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PFIC”)规则是针对美国纳税人投资外国公司但 是没有控股的情形(持股小于50%)。PFIC要通过“收入测试(income test)”, 即达到损益表75%以上的收入为被动收入的标准,或通过“资产测试(asset test)”,即达到资产负债表50%以上的资产用来产生被动收入的标准。IRC也规 定了针对PFIC的反避税规则:PFIC的未来股息分配和转让股权所得不适用20% 的优惠税率,只能按最高37%的综合所得税率纳税;此外,根据超额分配规定 (excess distribution regime),从PFIC收到的超额分配须按比例分摊到投资者持 有期间的每一天,并须缴纳先前纳税年度被视为欠税的利息费用。美国投资者 如担心PFIC问题,出于减轻税负考量可能会做QEF election,每年将普通收入和 资本收益计入投资者的收入而不论其是否实际收到该款项,使得在PFIC中的投 资与国内投资适用相同的纳税规则,但不将股息收入视为“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 所得。

美国免税投资者

1)一般纳税规则

从事公共事业的非营利组织一般是美国的免税实体(U.S. tax-exempt investors)。IRS发布的税收豁免主体主要包括慈善组织、教堂和宗教组织、私 人基金会、政治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具体到美元基金投资者中,养老基金 (pension fund)、个人退休账户(IRA)、慈善基金会(foundation)和校友捐 赠基金(endowment)等都属于美国免税投资者,根据美国税法,这些主体从基金取得的被动投资收入(passive investment income),如分红、利息、资本 利得都可以豁免缴纳联邦层面所得税129。

(2)特别规则:非主营业务收入

如上所述,美国免税投资者一般被豁免对基金的收入纳税,但非主营业务 收入(unrelated business taxable income,“UBTI”)并不属于免税所得。UBTI一 般是指免税主体通过非主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大多数的被 动投资收入不属于UBTI,比如分红、利息、资本利得以及一些房屋租金。而可 能会被视为非主营业务的交易活动包括:(a)一年内出售和购买大量的不动产; (b)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经营有实际业务的实体,例如通过一个税收穿透实体 LLC来运营一家餐馆、便利店、加油站等;(c)某一年度内多次对外发放贷款。 这些活动产生的收入一般会被视为UBTI。另外,如果有“负债收购(acquisition indebtedness)”,也就是投资的时候进行了举债,那么收购来的资产所产生的 收入,根据负债率的不同,一般也会部分或全部被视为UBTI(具体而言属于 UBTI中的UDFI,unrelated debt-financed income)。比如基金收购资产的资金中 有50%来自借债,则基金从该资产中所获收入的50%会被视为UBTI。由于基金 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下是税收穿透实体,基金产生的UBTI的金额和性质都会被 穿透传递给基金的投资人,因而会对免税投资者造成很大的影响;此外,基金 在美国收到的交易费和分手费也可能被视作UBTI穿透给投资人。

为避免UBTI的不利影响,基金可能会采用阻断架构(blocker structure), 即通过一个按照美国法下的C corporation(“阻断实体”)征税的实体进行会产生 UBTI的投资,阻断实体所发生的负债不会被视为股东负债,通过阻断实体持有 的投资不会产生UBTI,并且从阻断实体收到的股息也不会被视为UBTI,但免 税投资者通过阻断实体所需缴纳的税款可能会比直接按UBTI纳税更高,因而很 多免税投资者倾向于认为直接接受UBTI可能比通过阻断实体避免UBTI更加划 算。

非美国投资者

(1)一般纳税规则

非美国投资者(Non-U.S. investors)不是美国的居民纳税人。美国的所得 税制兼有“属地管理”和“属人管理”两种体制,就美国所得来源(U.S. Source of Income)而言,所得税原则上采用“属地主义”,非居民纳税人应该就源自美国 境内所得向美国政府缴税。具体到美元基金投资者层面,如果非美国投资公司 或个人在美国实际从事业务运营(U.S. trade or business),则需要就该部分收入 在美国纳税。

(2)特别规则:实质关联收入

实质关联收入(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ECI”)是指非美国投资者 在美国实际从事业务运营,由此产生的与这些业务具有实质关联的收入,满足 “资产使用测试(Asset-Use Test)”或“商业活动测试(Business Activities Test)” 130标准的投资收入将被视为ECI。一般来说,基金的投资收益如出售被 投资公司的所得、股息、利息等收入均不构成ECI,因为这些收入并未涉及在 美国实际从事业务运营。但是,基金从事的特定投资活动可能产生ECI:一是 对美国房地产权益的投资,包括投资美国房地产及持有大量美国房地产的美国 公司(U.S. corporations);二是投资一些有限合伙或者LLC形式的美国穿透运 营实体,由于这类企业的收入一般来源于经营收入而不是被动投资收入,这些 收入被穿透传递到基金的投资者时,仍会被视为ECI。另外,如果出售合伙企 业或LLC的份额,而该合伙企业或者LLC在美国实际从事业务运营,所得的收 入也会被视为ECI;三是基金在美国收到的交易费、分手费通常会被视为ECI。

为避免ECI的不利影响,基金同样可能会采用阻断架构,通过一个阻断实 体持有会产生ECI的投资。阻断实体层面需要承担美国所得税纳税义务,从而 阻断ECI穿透到投资者。但该阻断实体本身需要承担全部美国税负,这样一来 可能与非美国投资者直接收到ECI所需缴纳的税收基本相同甚至会更高。

 

参考报告REPORT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募集与运营法律实务指南(境外卷).pdf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募集与运营法律实务指南(境外卷)“多年以后,面对行刑队,奥雷里亚诺·布恩迪亚上校将会回想起父亲带他去见识冰块的那个遥远的下午。”不同于拉丁美洲带着魔幻现实主义的“百年孤独”,当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在遥远的1492年第一次踏上中美洲加勒比海上的领土,他不会想到,自己在有限的业绩记录(trackrecord)支撑下而向西班牙皇室募集资金以资助其个人的航海计划的行为,会被后人认为是私募投资基金的起源。这当然可能只是后来人的一句调侃。当美国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的所谓“共同基金(mut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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