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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标准法
公司风险暴露(不含房地产)
区分企业类型,投资级公司及中小企业受益,风险权重趋降。《新巴 III》将公司风险暴露 划分为一般企业和专业贷款。一般企业风险暴露需要区分企业类型,判定为投资级公司风 险暴露权重由 100%下降至 65%,对于中小企业风险权重则由 100%下降至 85%,中小企 业为最近一年集团营业收入不超过 5000 万欧元企业,对满足要求的小微企业则仍沿用 75% 的风险权重。专业贷款则划分为实物融资、项目融资和商品融资。对于项目融资,项目在 进入运营前的风险权重提升至 130%,而在运营阶段的优质项目融资风险暴露可采用 80% 的风险权重。整体来看,优质企业和项目的风险权重趋降。
投资级公司的认定标准比较严格。投资级公司/金融机构是指即使在不利的经济周期和商 业环境中,债务人也具备充足的偿债能力,同时公司实体(或其母公司)必须在认可的证 券交易所登记有存续期内的股票或债券。 公司业务潜在影响:催化结构调整,大型优质企业客户竞争力度将加大。当前我国商业银 行采用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当中,一般企业风险暴露统一设定为 100% 的权重。参照《新巴 III》的规定,国内《新标准法》落地后优质大型企业及中小企业风险 权重趋于下降,这或将加剧银行对相应客群的竞争,从而进一步引导优质大型企业及中小 企业贷款定价的下移。对于项目融资而言,银行的介入可能更加审慎,尤其对于周期较长 的基建类项目,银行可能会充分评估项目运营时间,合理设置不同阶段的资本成本。
零售风险暴露(不含房地产)
合格交易者的监管零售风险暴露权重趋降,外币叠加 1.5 倍乘数。现行《资本管理办法》 将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除按揭)统一设定为 75%,《新巴 III》进一步将零售风险暴露划 分为监管零售风险暴露(循环类)、监管零售风险暴露(非循环类)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循环零售风险暴露指面向个人无担保的满足循环条件的风险暴露,如信用卡、签账卡等。 对于“合格交易者”的监管零售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由 75%下降至 45%,“非合格交易者” 风险权重维持 75%不变,其他零售风险暴露权重则由 75%上调至 100%。“合格交易者” 是指在过去 12 个月内均可在各还款时点对信用卡、签账卡等个人循环风险暴露全额按时 还本付息的债务人。对于透支便利,在过去 12 个月内未进行提款的债务人,也视为“合 格交易者”。此外,《新巴 III》新增了币种错配下的风险暴露权重系数,对于借款人收入与 贷款币种错配下的零售和个人住房抵押风险暴露设定 1.5 倍的风险权重系数。

零售业务潜在影响:对于符合“监管零售”定义的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如满足风险暴露不 超过 100 万欧元的小额标准(国内落地小额标准可能为 1000 万人民币),风险权重设定 为 75%。若单一客户贷款超过 1000 万,则银行可能倾向于要求增加房地产作为抵押,通 过房地产风险暴露的形式降低权重。对符合标准的信用卡贷款等业务,风险权重由 75%调降至 45%,或将加剧银行对该类业务的竞争。
房地产风险暴露
《新巴 III》对房地产业务监管要求更加细化,开发贷权重趋升,按揭业务权重趋降。《新 巴 III》将房地产风险暴露单列为一类风险暴露,并区分房地产开发、以居住用房抵押和以 商用房抵押三种风险暴露形式,增加了还款条件和审慎要求的判定,风险权重更加细化。 并严格设置了房地产贷款的基础标准,如不满足房地产贷款的基础标准,则风险权重更高。
个人按揭贷款风险权重趋降。除房地产开发风险暴露外,区分以居住用房抵押和以商用房 抵押,判定还款来源(是否实质依赖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根据 LTV 指标综合确定风 险权重。对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由于我国普遍首付比例高于 30%,即 LTV 小于 70%, 大部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权重会由现行的 50%下降至 20-30%区间。 注:还款实质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的现金流是指如果债务人收入中 50%(不含)以上来 自该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则构成实质性依赖。否则,视为不实质性依赖。 银行涉房业务潜在影响: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权重由现行的 50%下降至 20%-30%区间,银 行对按揭贷款的支持力度或将进一步增强;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贷风险权重由 100% 提高至 150%,银行介入到房地产开发贷市场的态度或将趋于谨慎;对于押品的选择上, 因为“以居住用房地产为抵押风险暴露”的权重低于“以商用房为抵押的风险暴露”权重, 所以在缓释物管理上,银行更倾向于获取居住用的房地产。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金融同业业务风险权重或有较大抬升。现行资本管理办法下,我国对于除政策性银行以外 商业银行的债权区分三个月以内/以上,分别设定 20% / 25%的风险权重。《新巴 III》对于 无法使用外部评级法的成员单位按照风险评估法设定,对三个月以上的银行风险暴露权重 由 25%提高到至少 40%,对于标准信用等级达不到 A 级的银行,其风险权重还将进一步 提升,最高可提至 150%。 投资级非银机构风险权重趋降。非银类金融机构参照公司风险暴露区分投资级和非投资级, 投资级机构风险权重从现行的 100%下降至 65%。
金融同业业务潜在影响: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与银行评级和业务期限相关, 评级较低且业务期限三个月以上则风险权重抬升较多,最高提至 150%。因此,银行或倾 向于选择评级 A 以上的交易对手,并加强业务流转缩短业务久期。对于非银机构区分投资 级和非投资级,投资级非银机构风险权重由 100%降至 65%,金融同业业务可能侧重于考 虑符合投资级标准的非银机构。
其他表内风险暴露--非自用不动产、股权投资及资本工具
非自用不动产风险权重趋于下降。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以物抵债超出法定 处置年限的以及其他非自用不动产风险权重为 1250%,《新巴 III》将此部分风险权重下调 为 400%。另外,根据《商业银行法(修订)》,法定处置期限或由 2 年调整为 5 年。 股权投资风险权重或将下降,最多由 1250%降至 250%。根据《商业银行法》,我国商业 银行直接持有企业股权受到限制,大部分通过被动持有(抵债股权)的形式入表。现行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除特定情景外,将银行持有工商企业其他股权的风险权重设 定为 1250%。根据《新巴 III》规定,银行持有投机性非上市公司股权风险权重为 400%, 其他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 250%。同时还设置了 5 年内的分期线性安排,即持有股权第一 年风险权重为 100%,从第二年起投机性非上市公司股权权重每年递增 60%,其他股权权 重每年递增 30%。这样来看,若《新巴 III》在国内落地,则银行持有企业股权的监管风 险权重有望显著下降(最多可由 1250%降至 250%)。另外,《新巴 III》允许在监管特许情 况下,对商业银行运用一二级资本之和 10%开展股权投资给予风险权重 100%的优惠,利 好于投贷联动业务优势银行。

银行业务潜在影响:因行使抵押权超出处置期的抵债资产,虽然风险权重有所下降,但仍 属于表内高资本消耗业务,预计银行仍会严格控制该类资产规模;随着资本工具风险权重 的调升,银行自营投资二级资本债的积极性预计有所减弱,存量二级债品种的估值可能受 到一定冲击,特别是中小银行此后资本工具发行难度或将提高,预计存量中小行的二级资 本债到期不赎回数量可能增加。对于永续债投资,目前银行自营投资永续债比例较低,预 计办法落地影响有限。
表外业务
重点关注贷款承诺,可随时无条件撤销部分转换系数由 0 调至 10%。贷款承诺是指商业 银行承诺在一定期限或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协议。《新巴 III》 标准法中调升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不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原始期 限在 1 年以下)的转换系数,调降了不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原始期限在 1 年以 上)的转换系数。从 22H1 上市银行贷款承诺余额情况来看,以不可随时撤销的贷款承诺 为主,其中多数银行原始期限为一年以上的贷款承诺占比在 85%以上,即贷款承诺信用转 换系数或将以调降居多。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监管和计量层面,《新巴 III》主要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订: 1)严格账簿分类与调整,避免监管套利。《新巴 III》中以交易目的为基础的账簿分类原则 没有变化,但列出了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金融工具清单,监管更加细化,银行套利操作 空间更小。此外,《新巴 III》规定账簿间的重新划分必须都经过高级管理层和监管机构的 批准,严禁为监管套利产生的工具账簿转移行为。
2)标准法:全面修订,计量规则细化。《新巴 III》对计量市场风险的标准法从计量框架、 基础指标、风险因子体系等多维度均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新标准法下,资本要求由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违约风险资本(DRC)和剩余风险附加(RRAO)资本要求三部 分组成。此外,《新巴 III》新标准法对主要风险类别均制定了细致的计量规则,有利于提 升不同监管区域资本计量的一致性。 3)内部模型法:以预期损失(ES) 取代了风险价值(VaR),更好的捕捉尾部风险,同 时充分考虑流行性因素,关注风险因子的流动性差异。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计量方式统一为“新标准法”。根据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新巴 III》中 提出“新标准法”取代了现行办法中的所有计量方法,“新标准法”下,商业银行操作风 险资本要求=业务指标(BI)*边际系数(∝)*内部损失乘数(ILM)。
2.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IRB)分为初级内评法和高级内评法,在内部评级法之下,信用加权风险资 产主要受到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和有效期限(M) 等参数的影响,其中初级内评法除违约概率之外的各项参数由监管规定,高级内评法的参 数由银行自主决定。使用内评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更贴近各家商业银行自身的实际经营情 况,但由于内评法下各家银行计量规则差异大,缺乏可比性;模型复杂度高容易产生监管 套利行为等诸多问题,《新巴 III》对内评法进行了一些修订。
限制高级内评法的使用范围
高级内评法使用范围的限制对国内银行影响不大。《新巴 III》限制中大型企业、商业银行 等金融机构、股权风险暴露使用高级内评法,其中股权风险暴露同时取消了初级内评法的 使用。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2014 年(原)银监会核准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 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其中零售风险暴 露主要采用高级内评法计量,非零售(金融机构&公司)风险暴露采用初级内评法计量。 因此,《新巴 III》对非零售风险暴露取消高级内评法的应用,对我国商业银行并无影响。
规范估计参数,调整估计参数下限
初级内评法:调降 LGD 参数下限或将使得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资本占用降低。1)《新巴 III》 调升了 PD 参数的下限,由 0.03%提升至 0.05%,但由于在实际过程中,各项风险暴露的违 约概率大幅高于下限值,该项调整对信用加权风险资产的计量影响不大;2)调降了 LGD 参数下限,例如有抵押的公司类风险暴露 LGD 下限由 45%调降至 40%,或将有利于采用内 部评级法的银行降低信用加权风险资产的计量,节约金融机构类(有抵押)和公司类风险 暴露的资本占用。

高级内评法:增加 LGD 下限或将使得零售风险暴露的资本占用增加。我国六家商业银行 仅对零售风险暴露采用高级内评法进行计量。1)《新巴 III》调升了零售类 PD 下限,由 0.03%提升至 0.05%-0.1%,对信用加权风险资产的计量影响不大;2)对有抵押/无抵押 的零售风险暴露新设置 5%-15%/30%-50%的违约损失率下限要求,或将使得采用高级内 评法的银行增加零售风险暴露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规定资本计量底线要求
资本计量底线要求对国内银行影响不大。为减少内评法和标准法计量结果产生的差异,《新 巴 III》进一步提出资本底线要求,要求银行使用高级法计量的 RWAs/最终版标准法下计量 的 RWAs 不得低于 50%,经过 5 年过渡期,即在 2027 年两者比例不得少于 72.5%。资本底 线要求的设置对国内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影响不大,在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资本 管理办法》中就已经规定了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在 2017 年并行期结束后,六家银行适用 80%的资本底线调整系数,高于《新巴 III》规定资本底线要求。
若对标《新巴 III》资本底线要求,内评法计量 RWA 的资本节约力度进一步上行。从招商 银行 22H1 数据来看,应用内评法(并考虑并行期资本底线要求)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相较于权重法提升了 1.59pct、1.86pct 和 2.77pct。在 不考虑国内资本底线调整系数的情况下,22H1 招行内评法计量 RWAs/权重法计量 RWAs 为 79.61%,满足《新巴 III》72.5%的最大资本底线标准,则招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较权重法将进一步提升 2.75pct、3.22pct 和 4.35p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