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治理格局分析:全球协作下的战略博弈与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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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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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BNJ)占全球海洋面积的64%,承载着95%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其治理成效直接关系到全球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随着2023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BBNJ协定》)的通过,国际社会首次建立起针对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法框架。该协定将于2026年1月正式生效,标志着ABNJ治理从碎片化机制向系统性规则转变。本文通过分析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代表性行为体的战略立场,结合中国在履约机制建设、国际合作等领域的实践,深入探讨全球ABNJ治理的核心矛盾与发展路径。

一、国际治理机制从碎片化到系统化的转型挑战

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长期面临治理机制分散化的困境。在《BBNJ协定》出台前,相关规则散见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等框架中,缺乏统一协调。例如,全球海洋保护区覆盖率仅8.01%,且多数位于国家管辖范围内,公海保护区占比不足1.5%。这种碎片化导致保护措施重复或冲突,以海洋遗传资源为例,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优势每年从深海微生物中获取数十亿美元商业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因规则缺失难以公平分享惠益。

《BBNJ协定》通过“一揽子”方案整合四大核心议题——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试图构建协同治理体系。但新机制与现有机构的职权衔接仍存争议。美国坚持区域性渔业组织应主导公海保护区划定,欧盟则主张强化全球决策权,这种分歧在2025年4月的协定筹备会议上再度凸显。此外,协定规定的“不损害”原则要求新机制与现有机构互补,但具体操作细则尚未明确。例如国际海底管理局与《BBNJ协定》科学委员会在深海采矿环境标准上的权限重叠问题,可能引发执行冲突。

系统化转型的另一个挑战在于履约监督机制。协定设立缔约方大会、科学与技术委员会等机构,但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技术上的差距可能削弱其参与度。例如小岛屿国家需依赖国际援助才能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而当前协定资金机制中发达国家年度缴费仅具自愿性。监测数据显示,2024年全球公海生态退化速度同比上升7%,凸显治理机制落地的紧迫性。

二、关键行为体的战略差异折射利益博弈

主要国家与集团在ABNJ治理中呈现出鲜明的利益导向。欧盟作为环保先锋,将“30×30目标”(即2030年前保护30%海洋)写入《欧洲绿色新政》,其提案强调海洋保护区的全球标准化与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价。但欧盟同时弱化技术转让义务,以保护其海洋生物技术优势,这种“高标准保护、低义务承担”的策略遭到发展中国家批评。

美国则体现实用主义立场,其《国家可持续海洋经济战略》将公海资源开发与安全保障绑定,主张海洋遗传资源适用公海自由原则。在2023年谈判中,美国联合日本等国反对强制性货币惠益分享,坚持技术转让需“双方自愿”。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虽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却通过区域渔业组织维护公海渔业利益,其远洋渔船队年产量占全球公海捕捞总量的18%。

发展中国家阵营内部分化明显。小岛屿国家联盟依托“气候脆弱性”争取特殊待遇,要求协定设立专项基金;印度尼西亚则强调沿海国权利,反对海洋保护区损害其群岛水域经济通道。中国在南北矛盾中扮演调和者角色,一方面支持77国集团提出技术转让强制性条款,另一方面在海洋遗传资源利用上采纳更灵活方案,例如主张商业化前阶段以非货币惠益分享为主。

非政府组织成为规则塑造的重要力量。公海联盟通过发布科学报告、组织跨国倡议,推动公海保护区面积在2024年扩大至230万平方公里。但其激进保护主张常与经济发展需求冲突,例如要求全面暂停深海采矿的提案遭到中国、印度等资源需求国反对。

三、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配成为公平性试金石

海洋遗传资源被誉为“蓝色黄金”,其衍生产品在医药、化妆品领域的市场价值预计2030年将突破100亿美元。《BBNJ协定》首次确立惠益分享机制,但具体规则充满博弈。发达国家主张仅分享非货币化成果(如科研数据),发展中国家则要求包括专利许可费在内的货币化惠益。最终协定采用折中方案:设立特别基金接收发达国家年费,同时允许缔约方对货币分享机制保留4年过渡期。

数字序列信息(DSI)的归属争议更显尖锐。欧盟认为DSI不属遗传资源范畴,而非洲集团坚持将其纳入惠益分享。2025年谈判中,中国提出“DSI分类管理”方案,将非商业科研用途信息与商业应用信息区别对待,促成部分共识。但深层矛盾未解,例如跨国生物公司通过专利布局控制85%的深海微生物基因数据,而协定未规定强制性数据公开条款。

技术转让机制的实施效果关乎实质公平。协定要求发达国家以“公平优惠条件”转让技术,但美国添加“尊重知识产权”限制条款,导致执行弹性化。数据显示,2024年南半球国家仅获得全球海洋技术转让总量的12%,且以基础设备为主,人工智能勘探、基因测序等核心技术转移率不足3%。未来需通过缔约方大会制定技术转让清单与时间表,否则能力建设可能流于形式。

四、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路径创新

作为发展中国家代表和海洋大国,中国在ABNJ治理中采取“平衡者”策略。国内层面,2024年《中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白皮书将公海保护纳入国家战略,并通过修订《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强化企业环保义务。国际层面,中国在协定谈判中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应兼顾养护与可持续利用。

在机制建设上,中国注重协同现有体系。例如在划区管理工具议题中,支持全球标准与区域实践结合,避免否定西南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等机构的既有权限。同时,中国通过南南合作助力能力建设,2024年向小岛屿国家提供1.2亿元援助用于海洋监测网络建设。这种“规则内化+合作共赢”的模式,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治理提供新范式。

然而挑战依然存在。中国远洋渔业年产量超200万吨,公海保护区扩张可能限制捕捞空间;深海采矿技术虽居世界前列,但《BBNJ协定》下的环保标准将提高开发成本。未来需通过国内立法衔接国际规则,例如建立公海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鼓励企业参与海洋保护性开发。

以上就是关于2025年ABNJ海洋生物多样性治理格局的分析。当前治理体系正从分散化向制度化演进,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鸿沟、保护与利用的平衡难题仍需破解。中国需通过完善履约机制、深化国际合作,在规则制定中实现发展利益与全球责任的统一。随着《BBNJ协定》生效,ABNJ治理将进入规则实践新阶段,各国战略互动结果将深刻影响全球海洋可持续发展进程。

编辑:666知识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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