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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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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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01总则;02任职资格条件;03任职资格核准;04监督管理;05法律责任;06附则。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课件是针对金融行业所编写的,旨在为金融行业提供关于保险方向更为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一、总则

本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维护行业稳健运行。

二、任职资格

  • 董事、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国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龄在35岁以上的;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无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职务的疾病史。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国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龄在35岁以上的;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无不适宜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疾病史。

三、资格审查

  • 董事、监事: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
  • 高级管理人员: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报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任职条件限制

  • 董事、监事,在同一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连任期限不得超过两届。
  • 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连任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五、不适任情形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该职务:严重失信;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强奸、猥亵、性骚扰;非法倒卖证券、期货、外汇;行贿犯罪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保险法、证券法、《公司法》、《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被依法解除职务或者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辞去职务。

六、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我们的任何投资建议。如需使用相关信息,请参阅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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