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绿色电力市场共性问题与建议有哪些?

省级绿色电力市场共性问题与建议有哪些?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5/02/27 15:25

经营主体对 现阶段中国绿色电力市场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供需关 系与市场价格、市场建设与交易模式、促进绿电消费 的机制与政策等方面,各方面因素互相作用、共同影 响经营主体的绿色电力采购策略。

一、供需关系与市场价格

供需关系的差异影响着不同省份绿电交易的组 织模式。如山西、甘肃等供给省份,用户需求较小, 可再生能源以外送为主。以北京、上海等为代表的 “负荷大省资源小省”则普遍面临绿电资源稀缺的问题。特别是上海,作为外向型商贸城市,用户侧绿 电需求更为旺盛。有企业提及,相较于绿电资源丰富 的北方省份,在上海参与绿电交易时,售电公司能够 保障的绿电比例有限。 经营主体普遍反映2024年的绿电供给紧张从全 国范围来说有所缓解。面向持续增长的绿电消费需 求,经营主体提出,希望通过提升新能源入市比例、 扩大跨区跨省交易规模、完善通道保障等手段,进 一步增强需求旺盛地区的绿电供给,缓解外向型企 业的绿电需求压力。

与供需直接相关的是市场价格与预期。由于绿 电供给增加、煤炭价格下降等原因,大部分经营主 体认为未来绿电(电能量)价格将继续下行趋势。此 外,有企业提及,由于经济形势、经营主体认知更加 成熟等原因,相较于绿电交易开展前期,用户在2024 年对于绿色溢价的接受程度相对减弱,成本在采购 决定中的重要性进一步上升。有企业提及,在江苏这 样分布式光伏装机增长迅猛的省份,市场认知是绿电 价格已经降下来了,用户对绿电价格非常理性,有些 用户在签合同之前会自行设定绿色溢价的范围。有用 户则在交流中指出,提出减排承诺的企业的绿色转 型和绿电采购速度取决于成本。但多方经营主体也指 出,上述趋势并非普遍适用,有更强烈、明确的绿电 具体要求的企业仍较愿意接受溢价。

二、市场建设与交易模式

跨区跨省交易234、多年期绿电交易是经营主体 关注度最高的市场交易模式。

1. 跨区跨省交易 跨区跨省交易是指经营主体与其他区域或省 份的主体开展的电力交易,是缓解中国新能源供 需地域错配、促进新能源消纳和保障供应的重要 机制之一。最早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 (试行)》235于2 01 3年开始执行,意在通过市场 机制在更大范围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和新能源 能源消纳。目前形成了以北京和广州电力交易中 心为核心的跨区跨省交易体系。以国家电网经营 区域为例,跨区跨省交易主要分为由交易机构负 责组织的中长期交易,以及由调度中心负责组织 的现货交易。 中长期交易来自于早期省级政府间的购电协议, 推动政府协议转化为市场合约的方式执行。2024年, 新版《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 (下称《细则》)发布实施236,内容上更加凝练,融入 了以往跨区跨省交易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应对市场挑 战的新措施。跨区跨省中长期交易的品种包括电能 量交易、绿电交易、合同交易等。参与的经营主体包 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交易周期包括 多年、年度、月度(含多月)、月内等。交易方式包括 双边、挂牌、集中竞价、滚动撮合多种方式。

以双边交易为例,交易流程包括要约填报、要约 受理与发布、交易申报、交易预成交、安全校核和交 易执行等环节。与很多省份采用金融性中长期合约不 同,跨区跨省中长期交易需要被物理执行,实际占用 特高压等跨区跨省输电通道。这就要求双边交易提交 带曲线的合约,合约必须按照一定顺序进行安全校核。 《细则》明确了不同类型的交易优先级,如年度(含多 年)交易优先于月度(含多月)交易,绿电交易优先于常 规新能源交易优先于火电交易等。这种优先级安排有 助于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新能源的消纳。 经营主体呼吁跨区跨省交易市场信息进一步公 开透明、促进公平竞争,增加更加透明的集中竞价 交易的频次等。经营主体也期待交易中心等政策制定者,增加绿色电力跨区跨省和省内的交易频次、 品种和灵活性。 绿电交易在跨区跨省交易中的比重不断增加。 2022年初,浙江、甘肃达成首笔绿电交易,交易电量 为1,500万千瓦时237,后续跨区跨省绿电交易逐步走 向常态化开展。新疆、甘肃等地通过特高压通道向华 东、华南地区输送了大量的新能源发电。2024年10 月,华东电网首次组织跨省绿电集中竞价交易,安徽 17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来自上海、浙江的11家售 电公司达成5,000万千瓦时的成交电量238。2024年南 方区域绿电交易电量达到220.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 157%239,区域市场不断扩容。

跨区跨省现货源自2017年8月启动的跨区域省间 富裕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试点240。2021年12月, 《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试行)》正式印发241,覆盖 了国家电网和内蒙古电网范围内的全部省间交易,所 有电源类型都可以参与。现货交易目前仅限于电能量 交易,主要以解决电量余缺和促进新能源消纳为主。 有企业指出,物理通道竞争激烈、交易方式灵 活度低、交易频次偏低等是进一步实现跨区跨省 优化资源配置的主要卡点。2023年10月,国家能源 局强调了对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的专项 监管工作242,旨在解决厂网之间存在的突出问题, 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2024年5月,国家能源局 《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 展的通知》指出,优化省间电力交易机制,允许送 电方在受端省份电价较低时段,通过采购受端省份 新能源电量完成送电计划,不得限制跨省新能源交 易243。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预计未来跨区 跨省电力交易将在更大范围内发挥重要作用。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跨区跨省交易是全 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省间交易与 省内交易存在着复杂的协同问题。未来随着市场基 础条件的变化,需要进一步加强不同层次市场的相 互耦合、有序衔接。 从功能定位上来看,跨区跨省市场定位于保障 国家能源战略实施,实现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促 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建立资源配置型市场。而省内 市场定位于通过优化省内资源配置,保障电力电量 供需平衡和安全供电秩序,建立平衡型市场。在交 易时序方面,跨区跨省的中长期交易应先于省内中 长期交易开展。而现货交易中,省内先依据省间送 受电预计划以及运行实际,形成省内开机方式和发 电计划的预安排,在此基础上组织跨区跨省现货交 易;跨区跨省现货交易形成的量、价等结果作为省内 交易的边界244。

2. 多年期电力交易 多年期电力交易是我国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一 个细分周期品种245。2020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 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 签订工作的通知》提出鼓励签订多年期电力交易 合同,“各地可结合市场规则,对一年期以上长期 交易合同予以优先安排、优先组织落实、优先执 行。”246 2 0 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发布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 专章》247,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绿色电力购买 协议,为多年期交易提供了政策支持。而后,北京 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多年期省间绿色电力双边协 商交易协议参考模板》和《多年期省内绿色电力双 边协商交易协议参考模板》248,为经营主体提供了 标准化的合同范本,确保了合同的规范性和可操作 性,降低了履约风险。 中国倡导的多年期绿电交易与海外的PPA具有 一定相似性,都能够在稳定用电预期、保障新能源项目发电收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49,都是包含绿电 环境价值的交易模式,能够为企业提供稳定的绿色 电力来源,有助于帮助企业降低碳排放。但是二者在 设立目的、合约性质、合约周期、偏差处理等方面存 在一定差异。

年期电力交易可以由发用双方或发用售三方 签署。目前,中国有部分探索签署多年期协议的案例, 但并不如海外签署PPA那样普遍。例如,巴斯夫与国 家电投签订了25年期的购电协议250;科思创与中广核 新能源签署了多份为期多年的绿电购买协议251;巴斯 夫与中电中国、远景能源三方签署了为期10年的购电 协议252,并采用了嵌套式长期购电协议模式。 经营主体认为,多年期合同签署意愿受不同省级 市场情况、电力供给结构、价格和经营主体自身类型 和能力等因素影响。发电、售电和用户对签署多年期 合同有着不同的侧重和考虑,也影响了交易的开展。 用户主要寄希望于通过多年期合同保障绿色电 力的采购量,为企业实现自身减碳目标或外部强制 性要求提供更多确定性。而发售方关注合同履约问 题,认为一年一签的跨区跨省协议比多年期更加灵 活,可以减少协议触发条件被取消和无法履约的亏 损风险。在供需紧张省(市),为减小违约风险,其对 多年期合同更为谨慎。此外,合同可能会因为不可抗 力、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按时履约,需要引入更加灵 活的合同条款调整机制。

发用双方均认为,无法就多年价格形成共识是 签署多年期合同主要挑战。有企业提出,市场上对多 年期的定价机制如何安排还存在较多疑问,绿电电 能量锚定燃煤标杆电价使得多年期的价格预测变得 更为复杂。 不同省(市)绿色电力供给情况和价格趋势也影 响着用户的签署意愿。有企业提出,在不同市场中, 用户和发电方之间的关系将发生动态变化。在绿电 供给紧张、价格看涨的省份,用户有强烈意愿跟发电 方签署多年期、固定价格协议。在山东等绿电供给较 为充足、价格走低的省市,发电企业主动提出签署多 年期,而用户更倾向于从现货市场买便宜电。在现货 正式运行、价格波动较大的省份,用户也更倾向于签 署多年期协议。多年期合同与现货市场的衔接还不 清晰,尤其是在合同执行和偏差处理等方面,需要进 一步完善相关机制。

三、促进绿电消费的机制与政策

一方面,经营主体认可在国补退坡背景下,地方 政府各类激励和强制消费政策对绿电消费的积极推 动作用;另一方面,经营主体也提出,现阶段,中国 各部门、各层级的绿电激励机制和政策数量众多, 未来中央和地区之间增强横纵向的统筹,并提供更 加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进一步提振经营主体信 心。经营主体提出,希望进一步加强绿电消费补贴、 明确绿电强制消费和激励政策并稳定政策预期、减 少政策的不确定性,以稳定和积极政策调动经营主 体绿电消费积极性。 在激励用户参与绿电消费的市场机制层面, 经营主体提及两点,一是基于财政激励的绿电消 费用户补贴机制,二是弥合交易偏差的绿电事后 交易机制。

用户绿电消费补贴机制:电力用户在参与绿电 消费的同时,若能够获得市政府/区政府给予的一定 补贴,能够减轻用户购买绿电的成本,激励消费。目 前已有省、市在不同程度上对于参与绿电交易的用 户开展补贴。 绿电事后交易机制:在绿电合约的执行过程中, 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与预测用电量,可再生能源实际发 电量与预测发电量、合约实际执行电量与计划执行电 量均有产生偏差的可能。广东省在2023年末印发的 《广东省可再生能源交易规则(试行)》中,形成了“绿 电事前交易为主、绿电事后交易为补充”的可再生能 源交易体系256。举例来说,电力交易中心在当月组织 经营主体(包含发电侧、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参与 上一月度的绿电集中交易(称为“事后交易”),交易 标的为上一月度的绿色环境价值257,这样的方式允许 经营主体以更灵活的方式参与绿电交易,买方可以补 充完成绿电消费需求,卖方也可以获得补充收益。

参考报告REPORT

中国省级绿色电力行业市场建设:现状与展望.pdf

中国省级绿色电力行业市场建设:现状与展望。在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能源行业持续性和系统性的开展着一场深度变革。可再生能源以其清洁、环保和可持续的独特优势在世界各国能源转型进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并在过去几十年间实现了装机容量、发电量规模化提升与发电成本稳步下降的关键突破。2025年,正值《巴黎协定》各缔约方提交新版国家自主贡献之际,可再生能源如何持续、稳定发挥潜能,将成为驱动各国目标进程的重要因素。各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激励性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平稳起步并逐步扩大规模,包括基于电量激励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和基于电价激励的财政补贴政策等3。在政策的积极引导与有效支撑下,可再生能源项目获得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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