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司法界定与监管情况如何?

数字货币司法界定与监管情况如何?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5/02/10 15:37

由于比特币在混淆器的帮助下实现的匿名性,比特币被 大量用于勒索软件、毒品交易、性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等违法 活动交易。

1.数字货币的司法界定

如何界定私人数字货币的性质是数字货币监管的重点。 在司法实践中,中美两国对私人数字货币的定位存在一定差 异。2013 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提出 “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 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12。与中 国的监管政策不同,美国在不同判例中将数字货币分别定义 为证券和货币 13。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判定数字货币是否是证券主要根据 Howey 测试,豪威测试是美国最高院在 1946 年的一个判决 (SEC v. Howey)中使用的一种判断特定交易是否构成证券 发行的标准。如果被认定为证券,则需要遵守美国 1933 年证 券法和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Howey 测试指出,投资合 同是指合同、交易或计划,其中一个人将其资金投资于一家 共同企业,并期望仅从发起人或其他人的努力中获得利润。 第九巡回法院“将 Howey 的定义提炼为三部分测试,要求 (1) 投资 (2) 共同企业 (3) 并期望通过他人的努力产生利润。”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判定数字货币是货币主要是因为有 益于判定数字货币相关的洗钱非法行为 14。在美国政府诉哈 蒙 案 [United States v. Harmon, 2021 U.S. Dist. LEXIS 73504, 2021 WL 1518344] 中,法院在仔细研究 “货币”一词的普 通含义以及哥伦比亚特区货币传输法(District of Columbia's Money Transmitters Act,MTA,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典编号 D.C. Code § 26-1023)的法定历史和结构后,认为“比特币符 合 MTA 下的货币定义条件”, 因为虽然 MTA 从未定义“货 币”的概念。但当法规未提供定义时,法院通常赋予法规术 语其通常含义。首席法官 Beryl A.Howell 认为,一般术语“货 币”通常表示交换媒介、支付方式或价值储存,而比特币就 是这些东西。此外,MTA 将资金转移定义为“从事接收资金 以进行转移或在美国境内转移资金的业务,或通过任何和所 有方式转移到国外地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工具、电汇、传 真或电子转账。”

美国法院在上述两个判例中分别将两种数字货币——比 特币视为货币、ABTC 代币视为证券。二者将极大地强化了 美国政府对数字货币的监管。由于美国的司法体系主要为判 例法,因此上述判例将为今后美国数字货币创新监管带来极 大影响。针对利用数字货币项目非法集资,美国法院主要利用上述判例中的 Howey 测试对数字货币是否为证券进行认 定。现行的数字货币中,比特币、以太坊已被美国证监会认定 为不属于证券,因而不需要接受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而包括 Telegram、Block.one 在内的众多区块链公司的 ICO 仍难逃被 界定为证券的命运,被迫妥协或进行和解。不同于美国区别对 待不同形态数字货币的做法,中国目前主要采取“一刀切” 的做法。2017 年 9 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 信息化部等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 确指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 即停止”。例如广东省高院 2020 年“郝铃声等集资诈骗案” 的判决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 上述公告,将被告人发行的“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 及“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货币”视为集资诈骗。禁止一切代 币发行活动虽然能够短期内遏制利用数字货币开展的非法集 资活动,但实际上,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创新项目与 数字货币项目之间存在一定相似性与易混淆性,使得对区块 链创新项目监管容易出现偏差。例如,蚂蚁金服区块链部门负 责人张辉 2019 年 5 月 2 日在出席第三届“区块链商业峰会” (BoB)时提到,蚂蚁金服正在探索如何以“某种形式的代 币”(some form of a token)在区块链上发行数字资产。但随 后蚂蚁金服又辟谣称张辉所说的“some form of token”不是 代币。因此,在现阶段应尽快制定类似于美国 Howey 测试的 类似数字货币、数字资产判定标准,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实 施既不阻碍区块链金融创新,同时又能有效防范有关个体利 用数字货币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目前尚未有涉嫌提供比特币混淆器 服务的相关案例,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缺失。比特币作为交易信 息完全公开的数字货币,其匿名性主要依靠比特币混淆器实 现。在打击利用比特币进行非法交易的过程中,比特币混淆器 是重要的一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本 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 动,依照本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因此,若仅将比特币 视为虚拟商品,或不单独出台针对数字货币混淆器的专门法 律,将难以根据《反洗钱法》对经营比特币混淆器业务的个 体加以法律制裁。目前,仍处于运营状态的主流比特币混淆 器包括使用俄罗斯主机运营商 REG.RU LLC 注册的 Kutbit, 利用西班牙后缀域名 es 注册的 Coinmixer,澳大利亚海外领 地科科斯群岛后缀域名 cc 注册的 Bitblender 和在香港域名服 务商“时代互联国际有限公司”注册的 Chipmixer。因此,本 报告建议在比特币混淆器领域应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同时中 国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完善打击利用比特币混淆 器进行洗钱活动的法律。

2.数字货币的非法交易监管

由于比特币在混淆器的帮助下实现的匿名性,比特币被 大量用于勒索软件、毒品交易、性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等违法 活动交易。针对利用数字货币开展违法活动交易,中美两国 均根据相应法律和判例进行了严厉打击。大量黑客利用勒索 软件对用户数据进行窃取或加密,并要求被勒索用户支付比 特币赎金。由于比特币在混淆器的帮助下实现的匿名性,对 勒索攻击行为人的追溯一般难以实现。目前中国尚未有针对 勒索软件开发者提起诉讼的案例。但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 除少数案例最终抓捕到勒索软件开发者外,还有许多案例为 受害者起诉相关服务器或电脑供应商因程序漏洞导致数据泄 露 15。 性犯罪和毒品犯罪中往往使用比特币交易。曾经最大的以 比特币交易的暗网市场“丝绸之路”中,大部分交易与儿童色情 或毒品犯罪有关16。由于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活动资金的打击, 比特币也日渐称为恐怖主义活动中常用的主流交易和捐款方 式 17。针对利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筹集资金以用于恐怖主义犯 罪,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目前立法与监管均相对缺失。境内恐怖 主义团体利用比特币开展筹款的活动较为猖獗。例如,香港个 别违法 Telegram 频道利用比特币筹款为逃亡海外的香港暴恐 分子提供资金。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国执法机关应学习 美国经验,加大互联网卧底巡查,并依法没收暴恐分子违法资 金。

当前,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数字货币、ICO 等金融类区块 链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2021 年 9 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 等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 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要求“金融 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 务”,似乎已经在源头上完全斩断了境内企业和普通投资者参 与数字货币交易的可能性。但实际上,上述监管策略没有对 境内法人参与金融类区块链活动造成任何影响,反而进一步 吸引了国内更多企业和普通投资者的关注。这也是中国人民 银行在发布上述所谓“史上最严格”加密货币监管公告后, 比特币价格曾一度大跌但随后又迅速回弹甚至反而在2021年 11月历史性达到史上最高位的主要原因。本报告发现,三大交 易所币安、火币和 OKex 中,OKex 未清退中国大陆用户,而 仅需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认证后,即可进行每笔限额 2000 元人民币的数字货币购买,而 OKex 仅要求用户在 C2C 交易中使用微信支付或支付宝购买数字货币时保持微信支付 姓名与认证姓名一致,即可完成交易。换言之,鉴于微信支 付转账一般仅向对方显示姓名部分字符,若不法分子试图利 用数字货币转移资产至境外或从事不法活动,完全可以使用 多个与自己姓名类似的身份证进行账号认证,并多次少量购 买后完成匿名性质的巨额资金转移。而币安和火币虽然声称 将清退中国大陆地区用户,但普通用户仍可使用海外虚拟手 机号码注册、注册海外离岸公司账户进行机构认证等操作规 避监管,因此币安和火币中使用微信支付、支付宝及中国大 陆地区银行卡购买数字货币的人民币交易区仍然交易异常活 跃。而芝麻开门、Paxful、Local Cryptos 和 Local Bitcoins 等 交易所,不仅存在人民币交易区,且认证门槛更低。部分交 易账号甚至黑钱涌动,具体而言交易门槛越低,相应交易价 格越高,存在所谓“洗钱溢价”的现象。

3.世界各国对比特币的监管制度比较

美国监管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金融犯罪 执法网络(FinCEN),在比特币的合法性、监管和税收方面 建立了相对明确的框架。例如,SEC 将一些数字货币视为证 券,并对相关产品进行严格监管。FinCEN 则要求数字货币交 易所遵守反洗钱(AML)和了解客户(KYC)政策。此外, 美国拥有庞大的加密货币交易市场, Coinbase、Kraken 等交 易平台在全球具有重要影响力,且美国企业在比特币支付、 借贷和区块链技术应用方面不断创新。然而,监管的不确定 性和合规成本依然是挑战,尤其在税收处理和新产品审批方 面。 欧盟对比特币的态度逐渐由谨慎转向支持,努力在促进 创新和保护消费者之间找到平衡。欧盟通过《第五反洗钱指 令》(5AMLD)要求加密货币交易所和钱包提供商遵守严格的 KYC 和 AML 规定。此外,《加密资产市场法案》(MiCA) 旨在为整个欧盟区内的加密资产提供统一的监管框架,促进 市场的稳定和增长。一些欧盟国家,如德国,在比特币的法 律地位和税收政策方面相对明确,并成为了加密货币和区块 链技术发展的中心。瑞士的“加密谷”(Crypto Valley)吸引 了大量的区块链初创公司和投资者,推动了本地经济和技术 创新。

亚洲国家对比特币的态度较为多样化。日本在 2017 年成 为第一个将比特币合法化并作为支付手段的国家。日本金融 厅(FSA)对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严格监管,以保护投资者 利益和防止犯罪行为。韩国对加密货币采取了积极的监管态 度,虽然早期曾考虑禁止,但最终选择了加强监管来确保市场 透明和稳定。韩国还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在金融和公共服务 领域的应用。然而,中国对比特币的态度最为严格,自 2021 年起全面禁止了加密货币交易和挖矿活动,导致许多矿工和 交易所迁出中国。尽管如此,中国仍在积极推动央行数字货 币(DCEP)的开发和测试,并将其作为全球支付体系中的关 键创新。 拉美和非洲地区的比特币发展则主要受到经济环境和金 融基础设施的影响。在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如阿根廷和委内 瑞拉,由于本地货币贬值严重,比特币成为了民众对抗通货 膨胀和保护财富的重要工具。

此外,2021 年萨尔瓦多成为全 球第一个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国家,旨在促进金融普惠和减少国际汇款成本。尽管这一举措备受关注和争议,但它 标志着比特币在主权货币体系中的重要尝试。 在非洲,尤其是尼日利亚和南非,比特币的接受度也在上 升,主要因为它提供了传统银行体系难以覆盖的金融服务。 许多非洲国家民众利用比特币进行跨境汇款和支付,这不仅 提高了金融包容性,还降低了交易成本。然而,监管环境相 对滞后,许多国家尚未建立明确的政策框架。 在中东,比特币的发展受到各国政策和社会文化的影响。 例如,阿联酋积极探索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的应用,并逐步形 成了支持创新的监管框架。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和阿 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都制定了相关法规,以吸引全球 区块链企业。然而,沙特阿拉伯和伊朗等国对加密货币则持 谨慎态度,主要关注其潜在的金融稳定风险和对现有货币体 系的冲击。

参考报告REPORT

国际金融论坛-2024全球数字货币发展报告.pdf

国际金融论坛-2024全球数字货币发展报告。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货币的意义深远且多维,体现了其对全球金融体系、经济运作及社会生活的深刻影响。在这个伟大的时代,数字货币的全球发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标志着金融体系的一次深刻变革。数字货币不仅是技术革新的产物,也是全球经济数字化进程的重要驱动力,它对传统金融模式、货币政策、支付系统乃至国家主权货币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分析和总结数字货币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帮助我们理解数字货币如何重新定义货币的本质,挑战传统的金融架构,并为全球经济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它为政策制定者、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提供了宝贵的洞察,帮助他们应对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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