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股东退出方式有哪些?

合资公司股东退出方式有哪些?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11/19 15:35

股 东退出方式包括转股退出和清算退出,常见的情形如下:

1.锁定期和股权转让限制

在合资交易中,与合作伙伴的稳定合作关系是合资公司经营成功 的必要保障之一,因此,视交易的具体情况,可能有必要在合资协议 中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设定锁定期,即约定一定时间内股东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转让股权(但关联方之间转股除外)。需要注意的是,锁定期 安排通常是对全体股东有效的,合资伙伴通常不会接受仅对一方加以 限制的要求。因此,锁定期安排也是一把“双刃剑”,需要企业同时评估 其自身对外转让股权的可能性。

除了锁定期以外,其他常见的股权转让限制还包括: (1)任何股权转让、质押或其他处置均需另一方的同意; (2)股权受让方不得是任何一方或合资公司的竞争者; (3)股权受让方应接受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全部条款; (4)股权转让不得导致另外一方或公司违反任何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股权转让限制仅规定在合资协议中可能是不 够的,若想其能够有效实施,还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也纳入相同的规 定。例如,在印度,根据印度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1,任何对于私人公 司股权转让的限制都必须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否则不构成对于股权转 让的有效限制。同时,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应避免导致股东实质上无 法转让股权,完全限制股权转让的安排在多数境外法域也是无效的。

2.优先购买权(Pre-emptive)、随售权(Tag-along)和拖 售权(Drag-along)

优先购买权、随售权和拖售权是另外几个常见的股权转让限制方 式。优先购买权允许股东在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以相同条件优先购买 被转让的股权,以避免引入不熟悉的第三方加入合资公司。随售权则 是对于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方式,在大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其对于合资公 司的股权(特别是控股权)时,小股东可要求一同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以避免合资公司变更控制人后,小股东在合资公司中的预期利益 无法实现。而作为控股股东的权利保护方式,拖售权允许控股股东在 转让其全部股权时,强制要求小股东一并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由 于第三方收购控股权时通常会对于与少数股东共同经营存在疑虑,拖 售权的设置将大大提高出售合资公司控股权的吸引力。 根据笔者的经验,大多数法域均允许股东对于上述股权转让限制 情形自由约定,除前述需在公司章程中也纳入相同条款的要求以外, 不设置其他强制性的法律要求。

3.购买选择权(Call Option)和出售选择权(Put Option)

购买选择权和出售选择权也可以为股东提供额外的退出路径,其 指的是在特定条件触发时,一方股东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或价格 计算方式收购另一方的股权(即购买选择权)或向另一方出售股权 (即出售选择权)。

购买选择权和出售选择权的谈判要点包括:(1)行权条件,这将 取决于合资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及双方股东在合资公司的利益诉求。例 如,对于生产型合资企业,常见的合资模式是中方股东投入资金、技 术和产线,当地合资方提供本地供应链管理和销售渠道的支持。为了 避免当地合资方无法有效地在东道国拓展销售渠道而导致中方股东投 资利益落空,中方股东可以考虑在合资协议中增加在当地合资方未能 有效拓展合资公司销售渠道时,对于当地合资方股权的购买选择权。 (2)行权的价格,这需要结合中方股东对合资公司的定位、对合资公 司未来前景的预判和战略意图来考虑。常见的行权价格计算方式包 括:投资成本加一定比例的收益、合资公司股权的公允市场价值等。

购买选择权和出售选择权往往是双方的权利,因此也可能是一把 “双刃剑”,需要中方股东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此外,购 买选择权和出售选择权在一些法域的实施有可能存在一定障碍。例如,根据俄罗斯法律,选择权行使条件的达成应该能够被公证机关轻 松确认,如果设置的选择权行使条件属于难以证明是否达成的,则选 择权的行使可能会存在实质性的障碍或导致争议。

4.终止和清算

和上述购买选择权和出售选择权的设置类似,在合资交易中,投 资方也需要考虑设置合适的终止条件,以确保能够在出现特定情形时 顺利退出。常见的终止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资期限到期、 一方违约、合资公司严重亏损、出现法定解散条件、出现重大法律环 境变化或不可抗力事件等。

合资协议终止后合资公司的处置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合资协 议终止时,除了合资公司直接进入清算和解散程序,合资协议中还可 以约定由一方收购另一方股权或由第三方收购双方股权,如果无法就 前述收购达成一致,则合资公司将进入清算和解散程序。在东道国法 律允许的情况下,合资协议还可以进一步约定股东就合资公司清算资 产的分配原则,例如约定在股东之间的优先清算权或是就特定合资公 司资产的优先购买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清盘(winding up)和清算 (liquidation)程序均具有法定要求,如清算人(liquidator)的委 任、公司资产的分配顺序、清算期间的通知和公示义务等,合资协议 中有关公司清盘和清算的特别约定不得与该等法定要求相冲突。

参考报告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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