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涉非法集资类敏感债权处置中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在涉非法集资类敏感债权处置中的作用是什么?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09/20 17:15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 验,律师参与涉非敏感债权的处置,通常是通过协助政府工作专班来发挥作用的。

1.全方位协助政府工作专班事务

以华氏集团资金链断裂一案为例,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律师主要协助政府工作专班处理如下工作内容: 1. 参与接访与维稳 由于集资参与人群体庞大,人数众多,构成复杂,且法律意识普遍不强, 因此政府在处置非法集资相关金融风险时,接访与维稳任务艰巨。在此阶段, 律师主要是从案件产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具体环节进行分析、评估,判断 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是否存在法 律瑕疵,并最终形成相关法律意见,为政府接访提供参考。 2. 涉案企业监督管理 华氏集团涉非敏感债权的处置工作,采取的是政府指导的集资人自救模 式。为盘活资产、提高清偿比例,需维持涉案企业正常运营。在其自我管理的 基础上,政府工作专班设专人监督,以防止集资人转移财产,危害集资参与人 的权益。在此阶段,由于政府工作专班的组成人员不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而律师恰好具备法律与商业的综合知识,可以满足政府工作专班的相关需求, 为其提供法律支持。

3. 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与确认 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与确认是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金额和后期 开展资金返还清退工作的重要依据。律师协助政府专班,在公告的集资登记申 报期限和地点,接受集资参与人的集资申报材料,并对集资参与人基本信息及 集资金额进行登记造册。 4.资产清算、评估与变现、清退 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便于资金的追缴和清退,政府工作专班一般会指定 或要求非法集资嫌疑人及涉案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 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制 定资产处置方案,将资产变现用于返还集资参与人。

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一般是在法院判决后,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将涉 案资产变现后返还集资参与人。这种方式周期长,不利于涉案财产保值增值, 难以最大限度返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在华氏集团非法集资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中,律师深入论证涉案财物范围,探索审前处置的合规性,最终采取的是在 法院审理前,由涉案企业作为资金返还主体的方式变现清退资产,有效防止了 资产贬值,以达到集资参与人获赔和减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双赢 结果。

2. 厘清政府工作专班的工作边界

由于涉非敏感债权涉案范围广、人数多、金额大,处置不当极易引起社会 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政府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工作专班的介入,虽有利 于减少各部门间的沟通成本,高效实现案件的妥善处置,但由于政府工作专班 带有浓重的行政司法色彩,其工作中如有不慎,就可能出现依职责应处理而未 处理、不应干预而干预的情形,最终可能导致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鉴于此, 律师在为政府工作专班处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厘清 政府工作专班在处置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及其工作边界,为其合 法、合规行使权力保驾护航。

1. 行政法律关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 政府工作专班的成员来源于各行政监管部门,包括工商部门、税务部门、 房管部门、建设规划部门、消防部门等,其基于对非法集资单位的行政管理权 而享有的相应权力,这一权力贯穿涉非敏感债权处置全过程。 笔者认为,在该等行政法律关系中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即:(1)职权法 定: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 (2)法律优先: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优先于行政;(3)法律 保留: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禁止。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成员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政府 工作专班在指挥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时,也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工作边界,不得随意指挥,不得为案件处置之便而要求成员单位“特事特办”。

2. 刑事法律关系——遵循独立办案、司法独立原则 刑事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立案及审判阶段。 在刑事案件审结前,基于公安机关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刑事侦查权而享有 的相应权力,政府工作专班可以从控制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在公安机关 的主导下,配合开展群众来访登记劝解工作、建立来访人员诉求信息数据库, 完成确权登记等工作;也有权对涉案企业的相应行为予以一定限制,包括限制 企业办理工商变更、限制公章使用、以及监管企业银行账户等。但需要注意的 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公检法分工负责、独立办案的原则,10政府工作 专班不能以外部舆论、群众上访、“维稳”压力等为由,对在刑事案件中需公安 机关独立行使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权力进行干涉,更无权直接越 过公安机关代为行使上述权力和履行职责。

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机关虽然是政府工作专班的成员单位,但司法 机关是独立于政府工作专班的,仅仅处理某些需要司法机关协调的事务,或为 政府工作专班提供咨询指导意见或建议,律师在协助政府工作专班工作时需强 调司法独立原则,11政府工作专班向公检法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仅作为其办案参 考;政府工作专班不得以外部舆论、群众上访、“维稳”压力等为由,对公检法 独立办案的内容及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进行干涉。

3. 民事法律关系——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 在涉非敏感债权处置过程中,涉案企业或个人不可避免地会自主进行一些 债权债务处理的民事活动。在此过程中,我们认为,政府工作专班应遵循法无 禁止即自由原则,一般无权直接介入涉案企业或个人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处 理,仅能基于其行政管理职权和社会服务职责,为平等民事法律主体搭建纠纷处理平台,为公司解决纠纷提供指导意见。对于超出合法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的,则政府工作专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运用行政手段或刑事司法手段进行监管 和干预。 为避免政府工作专班在上述民事法律关系处理过程中因越界而违法,一般 建议政府工作专班在进行前述为平等民事法律主体搭建纠纷处理平台,指导企 业解决纠纷前,应事先获得涉案企业请求政府工作专班支持的书面文件,以避 免自身的行为风险。

3.“三板斧”助力涉非敏感债权的处置

在律师协助政府工作专班处置涉非案件的过程中,律师主要通过出具法律 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以及系统性解决方案这“三板斧”来展现律师的工作成 果,助力政府工作专班全方位掌握案件事实,全面梳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深入论证可行性解决思路,最终实现非法集资的案结事了。 1. 法律尽职调查——查清事实、揭示风险 在政府维稳管理项目中,律师基于专业知识与技能和被调查方的充分配 合,对被调查方的资产、经营、业务、信用、合规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形成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为委托方作出金融风 险处置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通过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不仅能够全面 查清事实问题,而且能够发现问题,并揭示该问题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而能够 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等。

2. 法律意见书——分析论证、依法决策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的综合性法律分析文件, 其中包括对整个事件的全盘梳理、对该事件涉及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 的分析和论证,以及律师结合事实情况给出的可行有效的建议。 在涉非敏感债权处置项目中,政府工作专班面对刑事、民事、行政三大法 律问题以及刑民交叉、行刑交叉的问题,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其工作提 供法律支撑。通过梳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论证各法律关系的问题和解决思路,能够帮助政府工作专班更准确地确定解决方案,为政府工 作专班针对拟进行的解决方案提供可行性方面的参考评价,提示政府工作专班 应谨慎注意该解决方案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或者是否存在其他可能 阻碍处置方案实施的情形。

3. 系统性解决方案——有序处置、案结事了 系统性解决方案是指在律师参与涉非敏感债权处置项目中,从工作目标、 工作原则、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方面,就资产处置、资产分配 (资产清退)、法律培训、法律宣讲和政府接访等内容作出全面、具体、明确 的计划方案,全面协调各项工作及负责机构的总体方案。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全面了解事实和深入论证法律问题的基础 上,一份具备可操作性的系统的解决工作方案有利于参与处置项目的各机构单 位明确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和使用人力、物力,令政府工作专班和各专业机构 各司其职,使工作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报告REPORT

2024庭外债务重组法律实务报告.pdf

该文档主要聚焦于2024年企业债务重组中的庭外重组法律实务操作。报告深入分析了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路径与实务难点。内容涵盖庭外债务重组的定义、适用场景、核心参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重组协议的关键条款设计。同时,文档结合最新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探讨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债权人会议的运作规范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防控策略。对于面临流动性压力但仍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而言,该报告提供了关于如何高效、合规地通过庭外方式达成债务和解、优化资本结构的实务指导,旨在帮助企业和法律顾问制定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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