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相关政策有哪些?

中国外商投资相关政策有哪些?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4/07/04 13:40

中国深入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 条例,出台多项政策措施,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保护好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进 一步提升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一、外商投资准入政策

 1. 做好外资准入国内法律法规衔接。 为深入实施外商投资法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立改废” 工作,取消有关领域的准入和经营限制,对不符合外商投资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 改。交通运输部先后发布《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交通运 输部令 2022 年第 1 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32 号),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比、表决权及高管任职等方面的规定,不再单列外 商投资企业有关要求。

2. 给予特定区域更大范围外资准入。 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2022 年 2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 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5 号),同意 自印发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登记条例》,允许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其所有的船舶在深圳进行国际船舶登记, 企业的外资股比不受限制。这是首次在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以外区域试点放开国 际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将进一步吸引高端航运要素集聚,提升深圳国际船舶 登记制度竞争力,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2022 年 5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 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国函〔 2022〕42 号),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印发之日起在海南自 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 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

3. 部署新一批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为进一步推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2022 年 12 月,国务院 印发《关于同意在沈阳等 6 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 2022〕135 号),新增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等 6 个城市开展试点(试 点期限为 3 年)。同月,商务部受权印发 6 个新增试点总体方案,从服务业重点领域 改革开放、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两业”融合、区域发展、体制机制优化、要素 保障等 5 个维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消除行政壁垒、优化综合环境等试点措施。 同时,根据国家赋予试点城市的发展定位,结合当地实际,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服务 体系建设、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全产业 链服务、与港澳地区的专业服务合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等方面明确差异化试点任务。

2022 年 9 月,国务院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 法规规定(国函〔2022〕104 号),在上海、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允许在沪、渝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 外的出境旅游业务;在天津市、海南省和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准入。

4. 持续加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 2022 年,中国稳步推进金融领域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以金 融开放推动要素资源高效配置,为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创造良好环境。一是进 一步放宽跨境融资渠道。2022 年 5 月 31 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 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提出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 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同日, 国家外汇局印发《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 的通知》(汇发〔2022〕16 号),在天津等 17 个分局(外汇管理部)开展跨境融 资便利化试点,允许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 主借用外债。其中,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北京、重庆、海南、深圳、宁波等 9 个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 1000 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天津、山东、四川、陕西、浙江、安徽、湖南、青岛等 8 个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企 业,可在不超过等值 500 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是加大其他金融领域开放。 2022 年 10 月 13 日,原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明确外 资跨国集团可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 务,并明确了对申请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方面的相关要求。11 月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 8 部门印发《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 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22〕260 号),鼓励跨境投融资创新, 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前提下,支持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试点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 人(QFLP)投资境内科创企业股权。12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发布联合公告,同意两地交易所进一步扩大股票互联互通标的范围, 沪深股通的标的范围调整为市值 50 亿人民币及以上,且符合一定流动性标准等条件 的上证 A 股指数 / 深证综合指数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 A+H 股公司的 A 股。

二、外商投资便利化政策

 1. 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2022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 通知》(国办发〔2022〕2 号),要求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 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4 月 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印发《关于 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 号),要求提升投 资者跨境投融资便利度,进一步便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RQFII)办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登记业务。8 月,连续第十年召开全 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印发相关会议部署分工方案,从保障外资企业 国民待遇、推动制造业领域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增强外资在华长期发展的信心等方 面提出具体举措,为外资企业运营提供便利。9 月 2 日,原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修改 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银保监会令 2022 年第 5 号),对《中国银保监会外资 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十六条做出调整,简化外资银行提交申报 材料,对材料授权签字人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免于提交签字 授权书;缩短银保监会或者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的审批时间,从自受理之日起 6 个月压缩至 4 个月,提高外资银行的申请效率。9 月 15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 号), 提出编制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 务,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

2. 优化企业涉税业务办理。 2022 年,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 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 公告》《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阶 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举措,提出完善企业管理 分类、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简化出口退(免)税流程、便捷办理方式等, 并规定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之前,阶段性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 的平均时间压缩在 3 个工作日内,提高企业办税的便利度。此外,为了简化市场主体 的退出程序,税务总局在《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中,规定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对于简易 注销且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企业,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等。

3. 海南正式施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2022 年 11 月 30 日,海南省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 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 号),对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 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在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依法取消许 可和审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市场主体在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 进行备案后,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外商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 应当依法报送投资信息。海南是首个探索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省份,也是全国 首个出台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立法的省份,大大优化了市场准入程序,有利于外资企 业落地海南自由贸易港。 海南公布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事项,取消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资质认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许可、重要工业产品〔压力 锅(不锈钢压力锅、铝压力锅)〕生产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黑木耳菌种栽培种、 香菇菌种栽培种、双孢蘑菇菌种栽培种、平菇菌种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蚕 种(桑蚕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 定等 6 项行政许可事项。

三、外商投资促进政策举措

1. 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 2022 年 10 月 2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第 52 号),从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出发,在保 持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基础上,按照“总量增加、结构优化”的原则, 围绕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 展等方面,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引导外资投向,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区域 协调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新版《鼓励目录》包括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简 称全国目录,适用于全国),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简称中西部目录, 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以及海南省)。

与 2020 年版相比,新版《鼓励目录》总条目 1474 条,增加 239 条,修改 167 条。 其中,全国目录共 519 条,增加 39 条、修改 85 条;中西部目录共 955 条,增加 200 条、 修改 82 条。一是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 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加快促进技术迭代升级。新增或修改林 业生物质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生产及应用,医药制造业相关耗材开发、生产, 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及其产品生产,高性能光刻胶开发、生产,辉光放电质谱仪开 发、生产等条目。二是持续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全国目录将提升服务业发展质 量、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修订重点。新增或修改低碳环保绿色节能节水 的先进系统集成技术及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清洁生产评 价认证与审核等条目。三是持续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优势产业。中西部和 东北地区具有独特的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统筹考虑各省份情况,中西部目录条目大 幅增加。如山西、辽宁、安徽、宁夏等省(自治区)新增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 终端产品及关键零部件的生产,衣着附件加工生产,功能性环保再生涤纶长丝的研发 及生产,液晶显示材料及有机电致发光显示材料制造等条目;内蒙古、江西、贵州、 黑龙江等省(自治区)新增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利用、园林花卉初级或精深加工、 富硒农产品种植、黑土地保护利用技术的研发创新等条目;西藏、新疆、云南、青海 等省(自治区)新增商业连锁经营、沙漠经济产业、跨境物流、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性 开发和经营等条目。

《鼓励目录》作为重要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对于支持外资发展、引导外资产业 投向、优化外资区域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外商投资《鼓励目录》内的行业领域,主 要可以享受三项优惠政策,一是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 产品,免征关税;二是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且可以按不 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确定出让底价;三是在西 部地区和海南省投资,还可进一步减按 15%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进一步加大制造业引资支持力度。 扩大制造业引进外资规模,对于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 链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22 年 10 月 1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 6 部门印发 《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改外资〔2022〕1586 号),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服 务、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出 15 项措施。一是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外商 投资增量。深入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尽快将开放政策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外资项目。 高标准落实外资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支持政策。推动外资 项目签约落地,加大项目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力度。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满足制造业 外资项目合理需求。开展国际产业投资合作系列活动,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商 会和国际组织的对话交流。提升国际投资公共服务平台效能,强化重点展会投资促进 服务功能。二是加强投资服务,稳定外商投资存量。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用好用 足中外人员往来“快捷通道”。加强货运物流保通保畅,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物资 和产品运输通畅。强化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 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落实好以分配 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支持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为企业 提供贸易通关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三是引导投资方向,提升外商投资质量。优化外 商投资结构,实施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配套政策。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鼓励 外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深化科技开放合作。加快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升级,引导外资 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引导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梯度转移,推动跨国公司 到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

此外,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制造业土地等各类要素供给和保障。2022 年 2 月 1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提出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 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动早签约、早投产、 早达产。12 月 13 日,商务部等 10 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 升更好发挥示范作用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资函〔2022〕549 号),鼓励对国家级经 开区实施重大引资项目建设用地予以支持,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 用、提高产业用地容积率上限、预留产业发展空间资源等措施,满足引进高端制造业 外资项目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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