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容易导致人工智能产业企业陷入诉讼风险?

哪些情形容易导致人工智能产业企业陷入诉讼风险?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07/20 09:23

以下以主要涉诉合同类型为例,列举容易导致人工智能产业企业陷入诉讼风险的几种情形。

1.合同质量条款约定不明

人工智能产业在产品买卖过程中,常有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发生。因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未对产品的质量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产品的质量标准认定不一,从而导致履约时双方对产品的品质产生分歧,进而导致要求解除合同或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初,有必要对合同标的的质量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以防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案例: 长峰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山东)有限公司、徐州市近距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未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约定,导致因产品纠纷长峰公司拒付货款并要求解除合同。长峰公司称近距离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中安装的软件不能用于经营,无法办理有效经营证件。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产生分歧。法院认定长峰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近距离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由长峰公司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订立合同形式不规范

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在实践中,大部分企业会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但也有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采用口头约定方式或签订不规范的书面合同,一旦双方在履约时产生纠纷,可能会对合同的性质产生分歧,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影响合同的效力,影响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甚至可能出现利用合同漏洞逃避责任的情形。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采用规范的书面形式,明确合同性质。

案例: 济南龙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聊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国药聊城公司主张其与龙康公司系委托合同关系,30 万元已付款系履约保证金。龙康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30 万元系国药聊城公司支付的货款。法院认定龙康公司虽向国药聊城公司出具了委托书,根据其内容及此后双方的履行情况,双方之间实际应为医疗器械产品的买卖关系。国药聊城公司仅凭转账记录附言即主张30 万元已付款系履约保证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3.合同定金约定瑕疵

在人工智能产业,许多企业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不得轻易违约或保障自己利益会约定高额的定金条款,但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尽管一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高额的定金,但当产生纠纷时,也无法根据约定的定金额要求履行或赔偿,并不能有效保障自己利益。 案例: 中山市瑞宝特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千玖五金制品厂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合同总金额为 45000 元,双方约定其中 30000 元为定金,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 20%。法院认定本案定金的数额应当为 9000 元,法院支持因瑞宝特公司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千玖五金厂要求瑞宝特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8000 元。

4.合同履行缺乏证据意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些企业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妥善保管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或收货凭证、验收记录、汇款证明,合同磋商过程中形成的信函、电子邮件等各类证明资料,当企业间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难以拿出有效的证据,因证据不足而要承担举证不能败诉的风险。

案例: 中山市瑞宝特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千玖五金制品厂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瑞宝特公司交付的案涉设备没有证据证明其达到合同中规定的设计要求,瑞宝特公司在本案中亦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的案涉设备已验收合格。因此对于瑞宝特公司主张千玖五金厂支付 10000 元即为案涉设备验收合格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2021)粤20 民终 4113 号)

5.合同标的价格条款约定不明

人工智能产业在设备买卖过程中,常出现价格合同条款欠缺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对标的价格或支付形式、标准等产生分歧进而诉至法院。因此在约定合同内容时,当事人双方应明确约定标的物价格,约定支付方式等条款,以便合同顺利履行。

案例: 枣庄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易明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购买设备的价格,同时约定海纳公司应于 2020 年再购买6 套设备,每套25 万元,但其并未按约定完成购买计划。因此华易明新公司将海纳公司2021 年开发的井下安装的设备提高到 80 万元每套,海纳公司则要求按《合作协议》约定价格执行,双方产生争议。双方没有就在海纳公司不按照《合作协议》的规定完成采购计划的情况下,再行购买设备的价格进行约定,亦未规定设备的具体价格。法院认定华易明新公司提高价格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海纳公司为此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退还相应货款的请求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6.格式合同未尽提醒注意义务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许多企业为了方便操作会提前准备制式合同,作为提供各式条款的一方为了达成合同目的并保护自己的利益,条款中常存在加重对方义务减轻己方责任的情形或对相关重要条款未通过加黑加粗的形式进行注意提醒,这些行为都会违反我国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当双方产生纠纷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会被认定无效。

案例: 李恒飞以线上报名方式购买了优才公司的“零基础人工智能与物联网开发工程师课程(线下)”,并与优才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付费之日起十五日后李恒飞提出服务终止,优才公司主张《培训服务合同》中有不予退费的条款。但《培训服务协议》中就上述课程费用退还的相关条款均未显示以加黑加粗的形式进行注意提醒。因此法院认为,优才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并未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其与李恒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优才公司不退还任何费用的条款属于排除学员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7.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在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进行磋商,致使他人与第三人未能订立合同,造成损失应当赔偿。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恶意磋商者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就当事人所遭受的期待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 旅游人工智能公司通过招标代理公司就“重庆全域旅游 AI 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一期标段2)”项目进行招标,招标代理公司该项目向重庆七腾软件有限公司发出了《国内招标中标通知书》,通知重庆七腾软件有限公司中标,七腾科技公司中标后,旅游人工智能公司以双方还需要协商为由,一直未与七腾科技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表示不再与七腾科技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法院认定其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磋商的行为,应受到相应处罚。

8.管辖条款约定瑕疵

许多人工智能企业在进行签订买卖合同时为了妥善处理可能发生的纠纷或争执,会约定纠纷发生后的管辖条款,但制定该条款的内容大多比较概括模糊,如仅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有级别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合同中有关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并未进行明确说明,当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地点不明确时会被法院认定管辖条款约定无效。

案例: 安徽省科普产品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汇兴博业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书》中约定了纠纷发生后的管辖条款,即向合同签订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因合同中未载明合同履行地,仅载明了到货地点(合肥市四个点、上海市一个点),属于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地点不明确。因此法院认定该管辖约定条款无效。

9.未约定违约责任

人工智能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时为了尽快达成协议目的,容易忽略违约责任条款,如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随意约定为合同一方违约时,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一旦企业之间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合同强调当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在合同没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时法院也难以保障其权益。

案例: 许纯杰与山东览众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欧阳鑫,第三人孙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因此在涉案设备出现使用障碍后,违约方履行了积极维修、更换的义务,因未对违约条款进行明确约定,法院认定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且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法院不予认定。((2020)鲁1625 民初1125 号)

参考报告REPORT

2022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研究及法律风险防控白皮书.pdf

2022人工智能产业政策研究及法律风险防控白皮书。正如习总书记所强调:“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具有溢出带动性很强的‘头雁’效应。”因此人工智能又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的第三次革命。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6月,我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4000亿元,企业数量超过3000家,一些创新力强、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值过百亿元的龙头企业开始涌现。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能力持续提升,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然而,我们也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当前我国的人工智能产业在底层软硬件技术、基础创新投入以及高端人才层面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依然存...

我来回答

快速提问

海量报告支持,行业专家解读

海量文库支持,行业专家解答

  • 相关问题
  • 最新问题
用户解答榜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