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人脸识别的安全保障有哪些?

针对人脸识别的安全保障有哪些?

最佳答案 匿名用户编辑于2023/06/28 08:11

想了解更多相关问题,可以下载报告《2022人脸识别安全白皮书》查看,以下内容都是根据该报告总结的,仅供参考。

1,《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 年 11 月 1 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将于 12 月 1 日实施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通信、互联网、金融有详细的治理规定。

第十九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号应当采取重新核验、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高风险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采取关停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网信、工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机制。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支持实现对封装、分发的全程溯源。网信、工信、公安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不得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对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可以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功能、暂停新业务等惩戒措施。对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措施,用于监测、识别和处置涉诈信息、活动。国家金融、通信、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等应当统筹推进跨行业、企业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 息数据共享。对依据本法有关技术措施,针对异常情形采取的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有关单位、个人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对提出的申诉及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021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规定》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2 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最高法院针对一个具体问题专门出台一个司法解释是不多见的。司法规范“刷脸”,体现的是法院依法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鲜明态度,就是专门回应大家对人脸信息安全的担忧,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4.中国信通院“可信人脸应用守护计划”

2021 年 4 月 7 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倡议发起成立“可信人脸应用守护计划”。顶象等多家公司入选第二批“可信人脸应用守护计划”成员单位,将与各界通力合作,积极探索人脸应用治理与发展的可信指引,助力人脸识别应用安全发展,共建可信的人脸应用生态。

5.“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宣判

2019 年 4 月,消费者郭某支付 1360 元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 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2019 年 7 月、10 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某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郭某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双方因协商未果,2019 年10 月 28 日,郭某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 年 4 月 9 日,“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消费者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 1038 元,并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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