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更好发挥信托助力共同富裕作用的相关建议。
1.加强慈善信托税收配套制度建设
目前信托公司无法像慈善基金会一样向委托人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如果委托人将 资金直接交给信托公司来做慈善,委托人的慈善捐赠无法进行税前抵扣,享受不了税收优 惠。这种情况降低了爱心企业或人士设立慈善信托的积极性。为充分发挥慈善信托的第三次 分配功能,建议在税收制度方面进行改革,授予信托公司在设立慈善信托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的权利。
2.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建设
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则是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要基础 设施,因此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意义重大。 国际上信托业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配套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而 2016年成立的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目前主要进行信托产品登记;在信托财产登记方面,我国尚未建立相 关制度,需要尽快进行完善。 建议针对需要办理信托财产登记的不同财产类型,进行分类登记管理,明确其对应的有 权登记机关,探索建立各有权机关分别登记、中信登统一提供信息查询与披露服务并由信托 监管机构统一协调的模式。 同时,依法制定信托财产登记相关细则,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主体、内容、程序、效力 等核心内容,实现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推动信托制度基础设施的完善。
3.给予信托业开展预付类资金管理等专有信托业务政策支持
预付式消费资金影响面广泛,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管理、运用好预付类社 会资金,是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保障。 在高效安全管理涉众性社会资金方面,信托机制具有比较优势。信托作为管理涉众性社 会资金的制度在国际上运用十分广泛但在我国,信托机制在预付类资金管理领域尚未得到充 分运用。 建议进一步扩大信托机制在预付类资金管理中的应用,并出台相关政策,一是要求相 关行业的预付类资金必须进行规范管理;二是将预付类资金管理等业务作为信托公司专有 业务。
4.允许符合条件的标品信托公募发行
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信托应逐步扩展服务范围,不断推出灵活的、普惠化的信托产 品,引入更多创新模式和定制化服务。 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将所有资管业务纳入统一管理,但到 2022年 9月为止,仍未放 行信托产品进行公募发行。为进一步发挥信托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扩大信托服务的人群范 围,变以前的私募为公募(针对投向符合要求的信托产品),使信托更具有普惠性,更好地 发挥其在增长人们的财产性收入方面的作用,建议对于标品信托,其信托计划的资金用途符 合资管新规关于公募要求的,允许以公募方式发行。
5.给予信托放宽非标融资限制的政策支持
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监管部门大力限制信托公司非标融资业务开展,每年要求信托公司进行压降。但信托贷款作为信托牌照独有的功能,在特定的时期,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 发展,未来也将发挥一定作用。作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金融工具,非标融资可以发挥相应 作用。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许多市场主体十分困难,需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高效 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审批,新开工一 批水利特别是大型引水灌溉、交通、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综合管廊等项目。信托为这些重大 项目提供项目融资支持,有利于信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6.给予信托获取创新业务资质的政策支持
根据现行的管理规定,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不少业务的开展都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如 固有资产股权投资资质、股指期货业务资质、合格境外投资者(QDII)资质、非金融债承销 商资质、社保基金管理资格、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人资格等。这些资质对信托公司有重大意义 和作用,会影响信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助力社会财富做大,影响信托公司助力一次、二 次、三次分配作用的发挥。其中有些申请条件高、审批严格,例如社保基金管理资格和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人资格就只有极少数信托公司取得。建议放宽相关资质的申请条件限制,给予 一定的创新业务政策支持,让更多的信托公司能够获取相关创新业务资质,以便信托公司能 更好地发挥作用。